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势力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政治渗透、情报窃密和从事其它破坏活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6号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把国家安全控制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之中。国家安全机关要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对我市党政军要害机关、国防科研和军工企业、邮政枢纽、电信枢纽等保密要害部门周边环境进行评估,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国土资源和国家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控制区域划定标准,确定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凡在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建设和使用的建设项目要按国家安全的相关规定搞好安全控制。

  二、在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是申请在我市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许可前,要按要求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请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的评估审查,按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是否准许的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部门不予许可。

  三、加强对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凡是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许可,在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必须与国家安全机关签订《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按照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技术防范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国家安全机关要对该项目的建设加强监督和指导,对不按技术防范要求施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国家安全机关要对建设项目技术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四、对本意见下发前未经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在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在建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条件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对不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国家安全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和使用。

  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出租、出售、转租境外机构或人员使用的,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办理过户或租赁手续时,应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并报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六、要进一步加强"三资"企业、境外常驻我市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安全控制工作。三资企业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前,应当到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商务行政部门在办理境外常驻我市的办事机构登记时,要事先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涉及国家安全工作。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