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国有企业办学情况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将符合鲁政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退休教师的待遇落实好。

  二、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研究解决。

  三、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对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及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问题,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双方协议办理。

  四、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