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文山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议事规程》于7月29日经文山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通过。报经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文山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议事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文山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州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常设领导机构,代表州人民政府对我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实施领导、规划、决策、协调、监督。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设成员若干名;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执行和办理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

(二)对全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为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或意见。

(四)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七)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探索高效、便民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协调、处理依法行政工作中复杂的、影响较大的矛盾。

(九)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五条 领导小组议事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种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应召开一次州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领导小组成员无特殊事务,均应按时到会。每次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有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以便掌握社情动态,为民主决策、依法行政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对依法行政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可邀请党委、人大、政协或有关部门参与。根据需要,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上网征求意见等形式作出决策。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具体负责办理依法行政事项的成员单位对需报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领导小组认为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该成员单位准备相关材料,按程序提交。

第九条 对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需贯彻执行的事项,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成员单位牵头负责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固定专人具体办理。需其他部门和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尽力协助。

第十一条 州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