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对企业新并购的房产不能视同新购置的房产享受免征房产税三年的税收优惠,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公布日期:2005-08-02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珠地税发[2005]3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8-0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对企业新并购的房产不能视同新购置的房产享受免征房产税三年的税收优惠,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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