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万州区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万州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预案

  一、制定依据

  为认真贯彻实施“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及时、有序、高效地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努力降低火灾损失,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区政府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组织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武装部、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气象局、区电信局、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交委、消防万州支队、高炮四团、重庆市武警第三支队,区农办、区计委、区建委、区教委、区商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民宗侨台办、区旅游局、区无线电管理处组成。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武装部、林业局、武警第三支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林业局内,办公电话:58243119,值班电话:58240119.

  (二)工作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1、贯彻执行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落实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部署的工作任务。

  2、制定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工作措施和扑火预案。

  3、检查、督促江南新区和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及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和工作措施的实施。

  4、组织武装部、武警、公安、消防等扑火预备队力量参加扑救一般火灾以上的森林火灾;

  5、协调江南新区和各乡镇、街道之间,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6、向区政府和重庆市报告、请示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协调有关部门预防和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指挥长工作,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林业局:协助区政府领导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向区政府、指挥部报告请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有关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和江南新区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查处工作,承办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相关具体工作,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训练民兵专业分队掌握森林防火一般知识;调遣民兵专业分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协助区政府领导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工作,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重庆市武警第三支队、高炮四团:负责本单位扑救森林火灾预备队的组建、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调遣扑火部队官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协调区外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救工作,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调遣公安、消防干警积极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封锁通往火场的道路,保证救火车、指挥车顺利进入火场;参加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准确将森林火警“110”电话接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查清“一般森林火灾”及以上的案件,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消防万州支队:负责调遣消防官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准确地将森林火警“119”电话接到区森林防火办公室,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监察局:检查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万州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参加调查处理森林火灾事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森林火灾天气等级预报,做好扑火时的气象服务,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计委: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农办: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救灾范围,向市上争取扑火救灾经费,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无线电管理处:指导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及时排除对森林防火无线通信的干扰,保证森林防火无线电畅通,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教委:将森林防火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教学计划、教师、课时“三落实”,增强广大师生的防火意识,落实校长包干负责制,确保中小学生遵守林区野外用火规定,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财政局:安排森林防火体系建设经费和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经费,检查防火体系建设进度,监督防火经费使用,保证专款专用,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文广新局: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每天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火意识,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电信局:为森林防火通信设施的组建、安装、运行、检修提供优质优惠服务,保证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交委:负责规划立项或安排林区公路建设,争取林区公路建设资金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急需的运输工具,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建委: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组织、指导、督促风景名胜区的业主单位和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扑火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因森林火灾所造成灾民的生活安排,协助乡镇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住房重建工作,及时调集灾民生活救灾物品。负责指导督促宝山、沱口、风水坝等公墓管理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防止火灾发生,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商委:负责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所需生活、救灾等物资保障工作,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对防火工作不作为单位进行通报。

  区民宗侨台办:指挥、督促林区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对宗教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取缔林区迷信用火点,倡导文明祭祀活动,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旅游局:督促林区旅游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加强旅游景区防火宣传,协助抓好旅游景区森林火灾扑救,督促联系乡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办事机构,在指挥长、副指挥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三、调度指挥

  (一)扑救原则

  根据“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下原则:

  1、“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抓住小火初发和早晚气温低,湿度大、风小、火势弱的有利时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2、就地组织扑救的原则。发生林火后,以本地、本乡(镇)、本村、本社自救为主,毗邻单位、上级部门支援为辅。实行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国有林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管辖乡镇组织该场和附近乡镇、村等单位共同扑救。

  3、彻底消灭余火的原则。无论大小山火,在扑灭明火后,要组织精干力量,逐块清除余火,不留后患。余火清除后,要确定专人看守火场。确认余火彻底熄灭后,方可撤除看守人员。

  4、统一指挥原则。林火发生后,立即成立现场扑救指挥部,由现场最高领导统一指挥,其余领导协调扑救火灾,严禁各行其是,盲目指挥。

  5、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青壮年群众、民兵专业分队、义务扑火队员、预备役部队、公安、武警为主力,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组织老弱病残、中小学生及孕妇上山扑火。禁止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6、顾全大局的原则。林火发生后,确保重点林区、住户、场镇、危险品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等重点目标的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二)火灾报告

  1、值班人员接到正在燃烧的火情报告,应记录好起火时间、地点、林地类型、火情程度、现场指挥以及扑救力量,有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并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当日带班领导决策,然后按领导的指示办理。“110”,“119”接到森林火警后应准确接入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58240119.

  2、对正在燃烧的山火,在没有核实清楚起火地点和损失时,各地、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公布。

  3、值班人员在接到已扑灭火灾的报告时,必须将起火时间、地点、起因、林地类型、扑灭时间及损失等情况记录完整,送火情统计报表人员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或林业局领导决策。

  4、属八种类型之一的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按八种火灾报表内容全面上报市防火办。

  5、无论大小火情,必须做到及时、如实上报,严禁瞒报、虚报。

  6、发生在铁峰山、贝壳山、泉活、乌龙池、歇凤山森林公园和王二包自然保护区、潭獐峡、青龙瀑布、太白岩、戴家岩、天子城风景区等地的森林火警、火灾,各地必须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扑救措施

  火灾现场指挥人员要作现场动员,鼓舞士气,并根据火场地理位置、地形条件、火势、风速、风向、气温及扑救力量等因素,迅速决定扑救方案及战术。

  1、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在林火初发火势弱小时,集中力量用二号工具,鲜树枝合围扑打。

  2、投掷灭火弹。对平缓密林中的林火,应投灭火弹强压火势,然后集中力量扑打。

  3、对火势较分散的林火,采取分组扑打,先打弱火后打强火。

  4、对火场过宽、人员不足难以控制的山火,要迅速请求支援。

  5、对难以控制的大火,采取砍隔离带、铲防火沟等加以阻隔,并集中力量严防死守,防止危及大片森林。

  (四)火灾处置

  1、接到火情报告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就地组织扑救。对发生在铁峰山、贝壳山、泉活、乌龙池、歇凤山森林公园和王二包自然保护区、潭獐峡、青龙瀑布、太白岩、戴家岩、天子城风景区等地的森林火警、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立即报告指挥长调动扑火预备队集中支援扑救;对发生在大垭口、桥亭、龙驹、走马、白土、新田6个国有林场等集中连片的国有林区的森林火灾,立即通知扑火预备队集结待命,若1小时内仍未控制火势的,立即增援扑救。对发生在重点林区乡镇的森林火警、火灾,在2小时内仍未控制火势的,立即调动就近的扑火预备队、并组织其他增援力量参加扑救。

  2、根据扑火实际需要,积极做好扑火队伍的组织与指挥调动,并做好相应的扑火物资和后勤保障。

  3、在组织扑救的同时,督促火灾发生地森林公安对火案进行侦查。

  4、火灾扑灭后,除督促有关部门留足专人守护火场和清理余火外,还应组织专门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损失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处理善后事宜。

  5、火灾查清后,应依法查处火灾肇事者、责任人。

  (五)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的查处实行分级管理。

  1、森林火警由乡(镇)、街道和各国有林场负责调查处理。

  2、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林业局负责调查处理。

  3、重大森林火灾或延烧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森林火警,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查处。

  四、扑救保障

  (一)调度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首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1、江南新区和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上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国有林场的火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重点林区乡镇接到森林火警报告后,立即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然后每隔30分钟报告一次火情,2小时内未控制火势蔓延,应再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明确是否请求支援。其余二级火险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发生火情后,先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待森林火灾扑灭后报告详细情况。若2小时内仍未控制火势蔓延,应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增援。各地在扑灭森林火灾后的4小时内,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用《内部传真电报》简要报告情况;在48小时内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现场勘察记录和森林火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详细说明起火时间、地点、起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火灾损失、组织扑救、处理意见等内容。每月23日前上报火灾统计报表。

  2、对12小时尚未扑灭,重大或特大,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区,县级行政交界地,急需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未开发的原始林区等八种森林火灾,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隔30分钟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燃烧和扑救的情况。每日15时、18时、20时要按八种火灾报表内容全面上报。

  (二)指挥保障

  1、森林火灾发生后,由江南新区和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江南新区和各乡镇、街道或指挥部领导必须及时亲临火场指挥扑救。

  2、火情严重,特别是危及森林资源集中连片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区政府领导应果断出击,组织指挥扑救,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人力、物资等准备,集中待令前往支援扑救。

  (三)扑救力量保障

  1、义务扑火队。重点林区乡(镇)必须组建50—80人的扑火预备队,非重点林区乡(镇)必须组建40—60人的预备队,并配足扑火工具,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的扑救,积极支援毗邻区森林火灾的扑救。

  2、半专业扑火队。6个国有林场(所、站)必须分别组建一支30—5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每人配备1—2件扑火工具,并定期培训演练。负责扑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场(所、站)长为扑火队队长。

  3、扑火预备队。武警重庆市第三支队组建100—200人的扑火预备队,为第一扑火预备队。区人民武装部组建100-200人的扑火预备队为第二扑火预备队。重庆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四团组建100-200人的扑火预备队为第三扑火预备队。区公安、消防支队各组建20—30人的扑火预备队为第四扑火预备队。以上扑火预备队要为每名扑火队员配备扑火工具一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队长。预备队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示区政府后统一调动,主要负责区内火势猛、时间长、火情严重的森林火灾扑救。在紧急情况下,森林防火指挥长可调动所在地公安、武警、武装部、民兵专业分队参加扑火。

  (四)通讯保障

  现有森林防火通讯工具要保持完好状态,通讯畅通。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江南新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能确保火灾现场通讯指挥畅通的通信工具(含1-2部森林防火专用有线电话)。扑救火灾时必须确定火场总指挥、副总指挥、林业局长的移动电话,并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方便联络。

  为保证扑救森林火灾通讯畅通,根据万州府[2002]36号规定,各级从事森林防火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森林防火期间的通讯费由所在单位在限额内报销。

  (五)气象保障

  森林防火期内,区气象部门应随时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信息。扑救火灾时,应随时报告火灾发生地的气象预报,确保扑救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运输保障

  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要随时保持临战状态,保证扑救需要。发生重大火灾时,交通部门要安排运输车辆保证救灾所需。

  (七)物资、财力保障

  参加扑火的单位应备足扑火工具、通信工具、药品、食品等物资,保证扑火需要。江南新区和各乡镇、街道及国有林场必须储备扑灭一般森林火灾所需的物资。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储备扑灭重大森林火灾所需的物资。

  (八)基础设施保障

  各重点林区乡镇、各国有林场,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要按照《森林防火四网两化规划》,加快森林防火阻隔网、生物防火林带、林区防火通道和林火监测网站的建设步伐,加快重点林区防火通讯设施建设,保证重点林区无通信盲区。在新营造林地区,同步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九)政策、法规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严格执行《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重点林区乡镇和重点林区单位实行森林火灾领导责任追究制的通知》(万州委办[2002]4号),认真实行“由发生第一起森林火灾的乡镇、街道承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火灾现场会”和“森林火灾损失赔偿”等办法。严处违章用火行为和火灾肇事者。依法严管火源。

  五、其它

  (一)发生森林火警,立即启动本预案的扑火指挥程序。

  (二)每年1—6月为万州区森林防火春防期,其中2—4月为警戒期。7—12月为秋防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新闻单位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报道,必须经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查同意,未经核实,严禁报道。

  (四)对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见火不报,见火不救者,依法严肃查处。

  (五)参加扑火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等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