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整治钼业企业污染保障水源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严厉打击不法排污行为,保障我市的饮用水源安全,维护群众饮用水健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要求为指导,以保证我市水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根本目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整治钼选及其他选矿企业的不法排污行为,改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市环保局、经委、监察局、工商局、林业局、水利局、安监局、电业局、交通局、国土局、公安局、财政局、法制办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县(市)区联合行动。为加强此次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宁绥 副市长

  副组长:张云明 市监察局局长

  王芝龙 市环保局局长

  刘成利 市工商局局长

  成 员:毕长怡 市经委副主任

  张 迎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景新 市监察局副局长

  贾玉瓒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凤民 市国土局副局长

  韩玉友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修坤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杨明毅 市林业局副局长

  罗建彪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贵民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效群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振海 市电业局副局长

  陈洪财 市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罗建彪兼任。成立6个督查工作组,工作人员由各相关部门派专人参加,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和督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精干人员,精心组织好本辖区内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一)市域内非法建设的选矿企业、擅自扩大选矿能力的企业、有合法手续但违法排污的企业。

  (二)倒买、倒卖尾矿砂,为倒买、倒卖尾矿砂提供运输条件,污染环境行为。

  (三)因非法选矿带来的废弃物堆积、影响环境、威胁水源与安全的行为。

  (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

  (五)未履行职责和参与非法选矿活动,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相关责任人。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搜集提供违法选矿厂、认定并处理超标排放企业、擅自扩产企业、私自倒卖尾砂企业,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定尾矿库是否符合标准,对闭库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做好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负责整治无照经营企业,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为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供电部门,负责对非法钼选企业的供电进行整治,对私自为非法排污企业提供电力和用户私自接电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拆除非法钼选企业的电源及电力设备。

  (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全面检查钼选企业特别是尾矿库的安全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隐患。对原有已经批准的尾矿库进行检查,发现超限期服役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关停。

  (五)交通部门,配合工商部门对非法运输尾矿砂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包庇、保护钼选企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七)经委、国土、林业和水利部门,要按照本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钼选企业进行查处。对选矿企业非法占用土地、林地进行查处,制止非法选矿对土地、林地的破坏。

  (八)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联合执法秩序,依法打击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

  (九)财政部门,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经费保障。

  (十)法制办为专项行动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各乡(镇)政府负责掌握所在地非法选矿企业存在情况,及时提供选矿企业的业主、位置、规模等基本情况。配合联合执法,组织处理非法选矿堆积物清理工作。

  (十二)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做好舆论监督。

  五、时间安排

  (一)2005年7月28日—8月8日为集中清理阶段。由各县(市)区和市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组,对各地区的钼选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排查、处理。集中清理阶段结束时,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的阶段性工作成果、清理整顿行动进展情况报市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办公室。

  (二)2005年8月9日—8月19日为全面整顿阶段。市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第一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进一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2005年8月20日—8月30日为督查阶段。市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组,对各地开展清理整顿环保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六、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要结合杨钢地区的治理整顿,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杜绝新上钼选企业,避免产生新的污染。

  (一)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和联合办案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要及时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查处。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放任、袒护、纵容、包庇的有关地区和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状,市长与县(市)区长、县(市)区长与乡(镇)长、乡(镇)长与村长都要用责任状的形式明确责任和目标。

  (四)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设立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电话(电话:12369、3124712),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要加大对钼选企业污染情况的公开报道力度,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对查处典型案件力度大的要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利、污染严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