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程,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实施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职责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通过明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职责分工,强化市区两级政府、市直各单位创卫的意识和责任,合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人居生活的城市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重心下移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尽责”的要求,确立区在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市、区分工合理、责权明晰、运行有序的城市建设与管理体制。
(二)责权一致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谁设置前置条件、谁负责牵头治理”的要求,确定创建卫生城市责任主管部门(单位)或责任牵头部门(单位),通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长效管理原则。 通过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城市管理机制持续、协调、有效运转,促进城市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职责
市政府
1、对创建卫生城市工作进行总体决策,并组织各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实施;
2、对 创建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性措施;
3、对涉及跨区、跨部门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4、对各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创建卫生城市工作进行分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实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5、对全市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人力、财力进行保障和调配,并对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创建工作实行考 核与奖惩;
6、对创建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整治进行组织、部署。
区政府
1、对辖区内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实施领导,并负全责;
2、根据全市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要求和分工,落实区直职能部门和街(镇)工作责任,并组织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3、针对辖区内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并及时研究解决;
4、协调组织区直职能部门和街(镇)对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重点区域、重要时段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5、保证区对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人力、财力投入和市下达经费的专款专用;
6、负责辖区道路责任地段人工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除市实行环卫招投标的以外);
7、负责区属娱乐、餐饮、商贸等服务行业的环保审批、管理和监督;
8、负责对由区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食品卫生实施监管;
9、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等爱国卫生运动;
10、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创造条件开展“农改超(农贸市场改造成生鲜食品超市)”工作并实施管理;
11、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1)乱吐乱扔、乱摆乱放、乱堆乱倒生活垃圾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
(2)区属娱乐、餐饮、商贸等服务行业的生活噪声、油烟和燃烧蜂窝煤污染;
(3)辖区内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两轮摩托车、拼装车的非法营运以及客运汽车在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拉客行为;
(4)对应向区卫生部门办理而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12、对本区无法解决的城市建设与管理问题应先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配合解决。
(二)市直部门职责
市建设局(含市城管办、市城建支队、市园林管理处、市环卫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市燃气管理处、市净化水管理处)
1、负责组织起草市容、环卫、内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环卫设施规划、建设,市区道路清扫保洁的检查监督和垃圾的运输和处理;
3、负责监督在建建设工地(含市政、房建工程)卫生管理、材料有序堆放、围档施工、净车出场、完工清渣、防止粉尘污染等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
4、负责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
5、负责市区树木移砍审批;
6、负责市区汽车洗车场规划、管理和监督;
7、与规划、交警部门做好市区大型建筑须配建停车场工作,并做好挪作它用的停车场的恢复工作;
8、负责对经拆迁裁决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9、负责公园、风景区的管理、监督,并对辖区内单位、新村、小区、小街巷绿化养管实施监督;
10、负责户外广告、路名牌和临时性、商业性悬挂气球、彩灯、横幅等宣传广告的设置审批和监管;
11、负责市政道路、街头绿地和内河绿地的绿化养护及保洁;
12、负责市区道路、小街巷的市政维修养护;
13、负责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实施查处:
(1)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区(小区)和物业管理的小区违法拆建和乱堆放;
(3)破坏市政、环卫设施,无证经营燃气,占压损坏燃气管道;
(4)国有土地上违法占地建设;
(5)毁坏古树名木及风景区、公园园林绿化;
(6)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和自来水水源保护区污染;
(7)涉及市管内河的违法违章行为;
(8)建材、渣土运输滴酒漏和乱处置;
(9)侵占、损坏城市道路;
(10)早餐工程餐车、报摊车违反规定,延时、移位、超范围经营;
(11)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广场进行商业性促销演出;
(12)协助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查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两轮摩托车、拼装车非法营运。
市城乡规划局
1、负责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监管;
2、与建设、交警部门做好市区大型建筑须配建停车场工作,并做好挪作它用的停车场的恢复工作。
市房管局
l、负责物业企业行业管理和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核准;
2、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公司搞好小区环境卫生,及其承担管理住宅区内的城市牛皮癣治理、道路硬化、绿化和除“四害”工作。
市环保局
1、负责建筑工地午、夜间施工审批和市属娱乐、餐饮等服务行业的环保审批、监督和管理,并对其生活噪声、油烟,废水等污染实施查处;
2、配合市交警部门进行机动车尾气路检;
3、负责工地拆迁的噪声、粉尘扰民行为的查处和管理;
4、负责市区内河水质和饮用水源污染的查处和监管;
5、负责市区工矿企事业单位烟尘污染的查处;
6、会同卫生部门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
1、负责商业性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监管;
2、负责查处有固定经营场所未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需要前置审批而无办理许可审批行为的查处;
3、负责食品流通环节中除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外的食品安全的监管;
4、督促和指导区工商分局依法组织对农贸市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卫生管理;
5、配合城管部门开展对店外店的治理整顿。
市经贸委
1、负责督促、指导所辖企业落实各项创卫工作任务;
2、负责牵头组织早餐工程的规划、审批和监督。
市交通局
1、负责对全市出租汽车车容车貌及营运秩序监督和管理;
2、负责组织查处汽车非法营运行为,督促、指导两区运管部门开展无牌无证客运人力三轮车治理整顿工作。
市公安局(含市交警支队)
1、负责处理创卫执法中阻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
2、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道路规划、建设、管理同步,三位一体;
3、配合规划、建设部门做好大型建筑须配建停车场工作,对挪作它用的停车场配合规划、建设部门做好恢复工作;
4、负责查处机动车乱停车、乱鸣喇叭、乱掉头等交通违章行为;
5、负责查处主干道残疾人代步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乱行驶,乱停放;
6、负责查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
7、牵头组织机动车尾气路检;
8、会同交通部门查处营运机动车超载;
9、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滴洒漏;
10、负责查处乱张贴中办假证违法行为;
11、负责机动车排气年检;
12、会同环保部门查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扰民行为;
13、负责对组织、教唆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强讨恶要的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打击查处。
市民政局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并提供返乡帮助。
市卫生局(含市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爱卫办)
1、负责市批准设立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的监管;
2、对应向市卫生部门办理而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查处;
3、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的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5、负责爱国卫生 活动和除“四害”工作的组织、督查。
市国土资源局(包括市土地储备中心)
1、负责征而未建工地和收储土地的围墙砌筑、卫生管理和监督;
2、负责查处集体土地上的 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市农业局
负责养犬的动物检疫工作。
市水利局
协助建设部门对浦头港、三湘江、九十九道湾等内河治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
进一步明确创建卫生城市职责分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是市委、市政府根据当前我市创卫工作实际和城市管理工作实践,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所采取的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务必从全市工作大局出发,增强贯彻执行《决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尽心尽责抓好创卫工作,积极为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做贡献。
(二)落实责任。
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市里做法,对本区、本部门的创卫工作作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分工,明确下属街(镇)、区直部门、处室、单位所应承当的职责,并在年底前向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报备,以确保创卫工作的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和责任追究到位。
(三)规范管理。
创卫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政策性强,必须规范管理,理顺关系,依法行政,才能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凡在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有审批权的单位,都要注意纠正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规范管理审批工作,实行审批条件、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由有关区、部门报备,以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四)严肃纪律。
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市、区都要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乱审批、乱收费的行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