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中心城区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处理意见
为加快中心城区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农村违法违规建房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范围和时间界定
1999年元月1日起,单位和其他组织、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干部、职工)在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超出批准建房范围多占土地建房的;未经审批,擅自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层建筑和改建、扩建房屋的;不按批准地址建房的,均列为处理范围。
章江新城区范围内(水南镇辖区)违法违规建房的界定时限,以市政府《关于批转章江新城区内无证房屋权属登记和核发权证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发[2001]4号)规定的时限为界。
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房的界定时限,以原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建房的通告》规定的时限为界。
在以上界限之前的违法违规建房和违章建筑按历史遗留问题另行处理。
二、下列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和建筑物,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耕地上“开天窗”建造的房屋、建筑物;
(二)擅自违章加层、改建、扩建的房屋和建筑物;
(三)已责令停建但仍在继续违法施工的房屋和建筑物;
(四)超出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为圈占土地而非法建造的围墙或其他设施;
(五)超出批准面积多建,且不符合建设规划或影响他人行使合法权益的房屋和建筑物;
(六)不在批准范围,易址建造的房屋或建筑物,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建房、违章建筑的处理
(一)在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违法建成的房屋和违章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属城镇居民和单位的,予以罚款并补办相关手续;属农村村民的,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二)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造的房屋和建筑物,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超建部分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属城镇居民和单位的,并处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原有房屋上擅自加层、改建、扩建的房屋和建筑物,符合建设规划要求的,可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处罚后,予以补办建设许可手续。
(四)不在批准范围,易址建造的房屋或建筑物,占用非耕地且又符合建设规划要求的,原批准文件无效,重新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属城镇居民和单位的须依法接受处罚后,方可补办用地手续。
(五)本处理意见界定的违法房屋和建筑物,在国家建设和征收土地时,未经依法处理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予以无偿拆除。
四、对违法建房和建章建筑的处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房清查的情况,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今年年底前,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开展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区内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和违章建筑专项整治。
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严禁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土地和建筑审批权限,加强巡查,对新发生的违法违规建房和违章建筑,坚决制止,及时拆除。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农村违规建房,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搞好新农村建设,支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八、本处理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