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清新、舒适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居住小区、集贸市场等方面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矿区和各县(市)、区城市化地区可参照执行。

  (三)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水域、居住小区、集贸市场等方面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二、建筑景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二)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三)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阳台、屋顶搭建附、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信报箱、自动售货机及其他附属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设施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玻璃幕墙、户外广告及标牌类设施每半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其它材质每年清洗一次,并每四年粉饰一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四)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使用功能和性质。人防通风口、供电变电箱等构筑物应不改变其使用功能和性质,并进行美化。

  (五)沿街商店的门牌字号按要求规范设置;橱窗陈设应美观大方;遮阳蓬整洁,其下沿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空调外机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单位或商店无封闭式卷帘门,应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逐步调整改造。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遮阳蓬、空调外机和滴水管等附属设施应排列整齐,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建筑施工工地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设立明白卡,并按要求进行美化;沿街门店装修应全封闭围布围挡。围挡的外观应与所处的区域环境相协调。

  (七)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以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筑物前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八)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三、公共设施

  (一)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地名标志牌、道路指路标志、道路安全警示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醒目、无商业广告,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城市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公交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三)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景观照明应体现建筑本身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四)垃圾箱、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达到一类水平,其它地区不低于二类水平,保持内外整洁、完好。

  (五)阅报栏、宣传栏、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等应布局合理,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六)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

  (七)各类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四、园林绿化

  (一)城市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及死树枯枝;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花草、树木上无擅自悬挂的条幅、物品,无有碍观瞻的废弃物,无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二)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季相分明;绿化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绿地内无垃圾、杂物。不得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完整。

  (四)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供电、电信等部门修剪树木产生的废枝落叶,应随作业随清除。

  (五)园林绿地保持原有设计风格,不得设置各类形式的商业性广告。

  (六)应推广庭院绿化及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特色绿化。

  五、广告标志

  (一)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门牌字号、标牌等非广告设施应用字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注意与建筑物的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装饰物应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和党政机关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市区内沿街门店一店一牌,符合广告和门店招牌制作要求,主要街道和繁华商业街的广告设施要统一规划设置,不得设置摆放实物造型,不得擅自搭台进行商业宣传活动,不得占用道路进行店外经营,不得影响交通及行人安全。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悬挂车体条幅。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五)市区内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过街横幅,不得在主要街道建筑物外墙悬挂条幅,不得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悬挂条幅。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布幅宣传品应用字、语言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按时撤除。为重大节日或活动悬挂、张贴庆祝标语的,节日或活动过后应及时撤除。

  (六)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地名、路名标牌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当符合规范,无商业广告,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六、城市道路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淘、疏通,雨、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无占道加工、无占道经营、无占道洗车、无乱堆乱放、无乱搭乱建。

  (三)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高架桥、立交桥道路路面应清洁,隔音板应定期清洗,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

  (四)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道路上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车辆无泥污;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

  (五)人行便道应铺筑平整、牢固,彩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六)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七)冬季降雪,沿街单位应在雪停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街道中心线至本单位一侧的积雪。

  (八)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施工明白卡,施工机具、材料应在围挡内摆放整齐,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不得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七、城市水域

  (一)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二)河道、人工湖泊和水渠两岸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积存垃圾杂物。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整洁、完好。

  (三)城市水域两侧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八、公共场所

  (一)城市道路未经批准严禁占道停车和私设停车场,人行便道无占道停车。经批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施划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车辆停放整齐,车场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二)机场、车站、公交站点、城市广场、公园广场、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店外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三)在公共场所无各类宣传、展销、促销等商业活动。经批准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恢复原貌,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九、居住小区

  (一)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乱堆乱放;道路整洁卫生,垃圾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

  (二)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等场所无无积存垃圾和污水,无堆物弃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三)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道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四)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原有小区应逐步完善停车设施。小区内垃圾箱(房)、垃圾压缩收集站等环卫设施及灭蝇、灭鼠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小区内无饲养的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六)小区内建筑物屋顶及空地,无乱搭乱建、无堆放杂物。

  (七)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整洁,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十、集贸市场

  (一)市区内无占道集贸市场。经批准设置的早、夜市严格遵守开闭市时间,做到市撤场清。

  (二)开放式市场沿街门店,无店外摆放、无店外经营,门牌字号符合广告设置要求。

  (三)市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积水、垃圾、杂物;道路上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四)市场内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置规范,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