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市人大十三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经省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的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房屋安全监察人员、鉴定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掌握《条例》规定的内容。要把《条例》的宣传深入到社区居民,提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房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条例》。

  二、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房[2004]35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房屋状况,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网络,健全房屋抢险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督促、检查房屋产权(使用)单位房屋使用安全情况,指导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监察人员、物业管理单位安全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完善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依法查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更新鉴定检测手段;认真组织房屋安全事故调查,维护公共利益。

  三、房屋产权(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房屋安全的管理工作,配备房屋安全检查员,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的安全检查和维修。

  四、公共场所房屋改造、加层、装饰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负责。

  五、下列房屋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和鉴定检测:装饰装修中涉及拆改结构、加层、改造、改变使用功能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未经质检验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涉及单元拆除、平移的房屋;受灾房屋;交易中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屋;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半桩身长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开挖深度大于三米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非桩基础房屋;《条例》规定的其他鉴定检测内容。被鉴定为整栋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要及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优先办理立项、规划、建管等审批手续。危险房屋拆除重建的,对原建筑面积恢复性投资部分,凭鉴定文书,市各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