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目前以进控销软件系统无法对加油站的税收负担率进行评定,因此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对加油站的税收负担率进行人工评定。

  二、各单位应于每月16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上报市局,上报路径:信息传递/ 税政处/ 部门公共目录/ 成品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