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体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我省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加快地方病防治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立足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2、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通过改造病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让群众了解地方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主动地参与防治工作。同时,加强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治水平。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分布情况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对群众危害比较大、防治效果比较好的地方病作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摸清地方病流行情况,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先人群密度大病区后人群密度小病区”的做法,统筹考虑,分阶段安排和实施综合防治项目。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10年,全省各市、县(市、区)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布鲁氏杆菌病、地方性氟中毒病等重点地方病的发病水平要显著降低,继续巩固鼠疫、大骨节病、克山病、肺吸虫病防治成果。

  (二)具体目标。

  1、碘缺乏病。

  (1)到2005年,普兰店市、庄河市、老边区、兴隆台区、建昌县等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5个县(市、区)要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2)到2005年,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市、县(市、区)要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3)已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地方性氟中毒。

  (1)到2010年,全省70%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完成改水,其中90%的中、重病区村完成改水。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到2010年,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

  3、布鲁氏杆菌病。

  到2010年,有效地控制人间布病疫情,发病率控制在2/10万以下,逐步缩小布病疫区范围;畜间布病疫情,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内达到净化标准,其它区域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4、鼠疫、大骨节病、克山病、肺吸虫病。

  继续巩固达到国家控制和基本控制标准的防治成果。

  三、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

  结合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地方病病情信息网络,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治策略、制订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并考核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健康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群众普遍掌握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加防病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改变不利于健康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三)加大干预力度。

  根据各地区地方病病种和防治工作所处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地实施切实有效的干预措施。

  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加大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已达到消除和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坚持对碘盐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保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可持续发展。在推进以食盐加碘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综合防治措施中,要科学补碘,既要防止碘缺乏,也要防止碘过量。

  未控制地方性氟中毒的地区,要认真落实防氟改水防治措施,并同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紧密结合,大力实施改水降氟;已控制的地区,要加强水质监测和对防治措施的监督,掌握改水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处理。

  发生布病疫情的地区,要全面落实人畜间布病监测、流调、检疫、扑杀和疫区处理等防治措施,加强部门间的联防协作,控制和消除病畜传染源。

  四、治疗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治疗方法,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轻患者病痛,恢复其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对巨块型地方性甲状腺肿的患者,可以通过外科手术切除肿块等方法治疗;对严重缺碘的孕产妇等特需人群,要在医生指导下,可以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酌情服用碘制剂补碘的方法防治;对严重缺碘导致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可以用药物进行替代治疗并进行生活、劳动功能训练。

  对氟骨症患者,要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也可试用抗氧化剂或中草(成)药治疗。

  对布病患者,要规范治疗,急性期要以联合用抗菌药物增加杀菌作用和多疗程疗法进行病原治疗;慢性期采取病原、脱敏和对症治疗。

  对大骨节病患者,要采取对症药物(包括中药)缓解临床症状为主进行治疗,部分病区可对一些患者实施手术治疗。

  对急型克山病患者,要以抗心源性休克、抗心律紊乱及急性心力衰竭为主,积极进行抢救;对在相对稳定期内慢型克山病患者,要用抗心衰药物维持治疗,并加强心脏功能状况的监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安排改水工程。

  经委部门要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重大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水利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畜间布病疫情监测工作,全面采取净化措施,扑杀并无害化处理病畜及阳性畜,省外引入动物实施严格的报批报验制度,省内县境外引入动物加强跟踪检疫。

  教育、广电、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检、盐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各自职能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条例和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事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沼气池建设等资金,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要将鼠疫、地方性氟中毒、布病、碘缺乏病作为重点地方病,辽西、辽北偏远和贫困农村地区作为重点病区,实施由政府、社会和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干预措施,努力消除重病区村重点地方病的危害。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六)加强科学研究,开展合作与交流。

  要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针,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要进一步开展国际、省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跟踪和借鉴国际上和外省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省防治工作水平。

  六、考核评估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

  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各项策略、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批评;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省卫生厅等部门和单位将于2007年上半年对各市执行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2010年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具体考核评估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订。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