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条主线、五篇文章”总体工作思路,全面实现我市“决战三年,实现工业销售收入500亿”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㈠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作用,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㈡工作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行业协会运作机制;初步形成行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和我市产业特点的、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体系。

  二、发展行业协会的原则

  ㈠坚持由企业“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原则。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现行分类标准设立,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是做好推动、引导和总体规划工作,不得包办代替或干预企业自发结社行为。

  ㈡坚持行业协会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吸收同行业内经济组织特别是个私企业、外资企业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行业协会对区域内同行业应有一定的覆盖面。

  ㈢坚持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和协会负责人应具有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原则。行业协会会长只能担任一个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行业协会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也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行业协会逐步承担起下列职能:

  ㈠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进行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质审核等;

  ㈡参与行业项目立项;参与优质产品和基地的推荐、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评定的初审;参与政府关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㈢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

  ㈣组织行业技术、职业培训、技术咨询、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㈤协调行业内部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㈥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质量、服务标准,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产品标准,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㈦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进行处理;

  ㈧组织开展行业受损害的调查取证,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案件的起诉、应诉工作;

  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㈩可成立担保贷款公司,申请科技扶持项目。

  (十一)接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四、稳步推进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

  ㈠合理进行行业协会布局调整

  积极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调整,优化结构布局。用一年左右时间,对全市的行业协会进行调整,对一些无行业代表性、未开展正常活动、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无行业自律作用、名不副实的行业协会应予以注销;同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行业设立行业协会;大力支持依法设立、规范运作、有效履行基本职能的行业协会扩大覆盖面,提高代表性。2005年底,全市行业协会入会会员发展基本达到该行业同业组织数量的15%以上,销售额达到同业总量的40%以上。

  ㈡积极推进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

  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市场化改革。现有行业协会的机构、人员、财务应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政会分开,自主运转,依法接受管理。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今后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行业协会与国家机关合署办公的(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要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进行分设。具有独立社团法人的行业协会,必须单独建账,实行财务独立,不得与政府部门会计合账或进行财务集中管理;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人员以各种名目从行业协会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会关系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实与完善行业协会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把应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业管理上应充分听取和吸纳行业协会的意见,坚决取消不适应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种限制,为行业协会充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㈣支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

  支持行业协会设立实行“入会自愿、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的原则。行业协会应有广泛的会员基础,应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独立办会,规范运作。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应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行业协会选举制度和内部组织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鼓励行业协会走市场化、企业化的道路,按企业建立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五、加快培育发展新型行业协会

  在现有行业协会改革调整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重点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和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重点经济发展急需行业或领域,扶持、培育和发展一批按照市场化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行业协会。新设立的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地域和所有制界限,注重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与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所入会,增强行业的代表性。要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加大开放力度,加强我市行业协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六、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实施监督检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共同促进行业协会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七、发展行业协会的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协调。为切实加强对发展行业协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和协调,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快工作进度。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保障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各部门涉及行业发展政策的文件应抄送行业协会。

  ㈡搞好发展规划。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发展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围绕本地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突出抓好主导产业行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协会的建设,促进行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㈢提供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应给予适当的扶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的经费;各单位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㈣提高运作水平。各部门应帮助行业协会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运作水平。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产业前期规划调研、行业内产品价格协调、技术引进、行业培训、成果推广、信息咨询、产品展示、会展招商、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的制定、行评行检、产品原产地保护等工作,各部门应积极引导发挥行业协会在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的作用。同时,指导行业协会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政策宣传、协调服务、信息服务等工作。

  ㈤强化监督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代表性、公信度的行业协会应及时责令整改;整改无效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弄虚作假、唯利是图、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纪的行业协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