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乌兰察布市矿山企业闭坑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山闭坑管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复垦,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二、矿山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和开采过程中必须按照矿山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对于在开采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废弃物造成破坏土地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要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三、在乌兰察布市辖区内的所有矿山企业(包括采矿权有效期内停办和中途废弃的矿山),必须按规定缴纳“闭坑保证金”。

四、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必须向采矿登记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闭坑保证金,并签订履行闭坑保证金合同。

五、闭坑保证金按矿山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中规定开采面积、采剥量为基本计算单位,开采面积保证金1元/平方米,采剥量保证金9元/平方米,对因地形地貌及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形成的差别,设置1—5倍的调整系数。

采矿权人所缴纳的“闭坑保证金”以抵押方式必须由采矿登记管理部门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在未办理矿山闭坑及停产等相关手续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包括建设施工挖砂、取土、采石)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