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军医大各附院、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认真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抓住医疗工作的关键和本质,深化行业作风建设,真正维护病人健康利益,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重庆市常见病、多发病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指导原则(试行)》,现予下发,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务必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重庆市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指导原则(试行)》,是以科学诊治为原则,以规范行为为目的,以合理诊治和降低费用为目标,重点针对诊治过程中对医疗费用影响较大的检查用药及治疗措施作出规范性的要求和限制,是对所涉及疾病的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技术操作常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重庆市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指导原则(试行)》,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措施,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医务人员的考核范围,对违反规范的临床医师要严肃查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的督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中医医疗机构使用西医手段检查、用药、治疗,应遵照执行《重庆市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指导原则(试行)》。

  四、我局将根据《重庆市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每年对市级各医疗单位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书面通报。实施《重庆市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指导原则(试行)》在我市尚属首次,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