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广东省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