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气象灾害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自然灾害。近年来,我区灾害性天气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机制,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对及时有效地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时,渠道畅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地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解除预警信号,同时要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广播电视、城市建设、信息产业等部门,建立健全即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工作机制。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在15分钟内予以播发,并保证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前反复播发。各地区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本级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共同制定。各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要求,使用统一信号名称和图标,并完整准确地播发由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

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在城镇显著位置、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如电子显示屏等)。同时,要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御指引,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御措施。

五、信息产业部门要继续完善手机气象短信这一比较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务手段,积极调配网络资源,优先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输通畅,通过政策支持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面积扩大,使手机气象短信成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