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拟定的《南京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京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局2005年6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国家及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成“十五”环保规划、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着力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城市噪声及空气污染、区域性环境污染等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采取强化部门联动、强化责任追究等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具体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环保、发展改革、监察、经委、工商、司法、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召集联席会议,对联席会议明确的各有关部门工作进行协调、督办;调查、汇总、编发并上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企业典型案件的查处;组织对各区、县整治情况的抽查、稽查和督办。

  (一)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提出本次行动检查和整治的重点企业名单。对排污单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需要报请政府或属于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及时进行移送。

  (二)发改委和经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监督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调整、取缔或关闭。

  (三)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严肃查处涉及环境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提出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名单和处理意见,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区县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仍没有解决的环境污染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2年内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重点整治群众反复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纠正地方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责任。重点纠正地方政府干扰和制约环保执法问题。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整治。根据南京市《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彻底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情况;集中整治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违法排污问题;全面掌握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对不合理的种植业、养殖业规划作出合理调整;对保护区内及周边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长效管理措施。重点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建设和排污问题。

  (四)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市容)、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执法力度。

  (五)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察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将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对于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要立案查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重点整治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整治不到位、污染反弹及关停企业又重新开业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突出的区域性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新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等违法行为。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在自然保护区尤其是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长江干流沿线和太湖流域重点污染源的整治。重点整治流域内小化工等非法排污企业。

  (九)解决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不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问题。对没有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如实申报排污量和依法足额征收解缴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依法追缴排污费上缴国库。

  四、时间安排

  6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了“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和省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市政府领导就今年我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随即进行了动员部署。会后,市、区(县)根据上级指示和市政府领导要求,展开了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准备工作。从7月20日开始分三个阶段具体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20日-7月31日)

  各区县对辖区内重点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区县挂牌督办名单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7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市挂牌督办名单、自查自纠情况及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于7月31日前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和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到位。各区县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市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10日前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或暗查,并配合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重点督办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问题,督查结果将予以通报。同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公开处理。

  (三)总结考核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

  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各区县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30日前将《南京市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南京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此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县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总结表彰活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准备,迎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南京市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部署落实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成立领导小组,分解落实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到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组长要由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二)实施部门联动

  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并完善工作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阶段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工作情况,对环境难点问题的解决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进行研究、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各部门按照会议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三)区分专题推进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境执法会议上明确了今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几个专题整治进展的时限要求。

  1、城镇污水处理厂。对现有的和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逐一进行检查和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各区县环保部门在7月30日前向市专项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对管辖的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报告。

  2、纺织、印染企业。国务院近期发出通知要求,要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加大对纺织、印染企业的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各区县要在7月3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

  在8月20日前上报纺织、印染企业专项检查报告。

  3、连片污染反弹问题。对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连片污染企业名单,要逐一认真查处;对新出现“十五小”及使用淘汰落后工艺的排污单位,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各区县要在8月20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对连片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4、饮用水源地保护。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整治。专题报告于9月20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5、重污染行业。对2004年集中整治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火电、化工、造纸、铬盐、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要组织一次复查。查清每个行业中有多少企业,超标的有多少,应淘汰的工艺有多少。对严重超标排污、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各区县要在10月20日前提交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报告。

  (四)狠抓责任落实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另行下发)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区县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区(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公开处理责任人。

  (五)大力宣传造势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营造震慑违法、鼓励守法的浓厚氛围。制订并落实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违法企业名单。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公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公开查处2-3个典型违法案件,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完善机制制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考核制度,落实地方政府环境执法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的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法人员依法监管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增强查处环境违法合力;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制度,积极引导企业强化源头控制污染;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证群众环保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七)及时上报信息

  各区县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反馈和报送工作,每周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简报,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县上报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并编发简报。

  南京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3225317(兼传真);电子信箱:njhjjc2k@163.net;联系人:王东寅、魏正学、赵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