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部门: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扶贫办、农行文山州分行、州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州教育局 州卫生局 州工商局 州地税局 州公安局 州司法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扶贫办 农行文山州分行 州残联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4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责任感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残疾人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州的残疾人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残疾人生存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自然、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原因,我州残疾人事业还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截止2004年底止,我州还有贫困残疾人14.2万人,分别占全州残疾人总数的67.6%和全州贫困人口总数的22%.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影响,随着扶贫工作的逐步深入,残疾人的贫困问题还会日愈凸现出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特殊措施扶助贫困残疾人,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工作,努力改善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进一步缩小残疾人与健全人在生活水平上的差距,确保贫困残疾人与全州、全国人民一道实现小康,共享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二、切实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关心和支持老龄、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事业”的要求,把致力于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长效机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残疾人工作的重点。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去考虑,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推进,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的问题。

  (二)落实相关部门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化管理”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本部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内容并狠抓落实。各级残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工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主动把扶助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做好扶助残疾人的相关工作。

  三、认真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好《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文政发[2005]59号)的各项规定,确保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待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得以落实,使残疾人切实受益。

  (一)多形式多渠道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州政府残工委《关于切实做好州级和中央及省驻文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文残工委[2003]3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按事权分管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文政发[2004]34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4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并通过在劳动保障年审台账中设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项目,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执法监察范围。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各级残联、财政和地税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合理、便捷的征管办法,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时、足额缴纳。各级残联每年要对上一年度征收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要通过落实和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兴办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积极推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的发展,努力增加在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数量。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要选取一些有就业条件的残疾人户作为个体就业的扶持示范户,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扶持,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引导其他残疾人拓展就业门路。同时,要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培训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实现与公共职业介绍信息网络联网,共享信息资源,围绕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服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查处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或拖欠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的劳动权益。

  (二)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全州扶贫三项工程建设大会战及小康及温饱示范村建设工作计划,列入任务指标体系,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重点扶持。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实施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搬迁、产业扶贫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残疾人贫困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缺乏劳动力等方面的特殊困难,从政策和资金上对残疾人贫困户给予更多扶持,适当放宽扶持的条件,扩大扶持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各级残联要配合扶贫部门,按照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管理验收的原则,重点实施好残疾人安居工程,把任务指标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户,切实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要加大信贷资金扶持力度,增加地方扶贫资金对残疾人户的信贷资金扶持,扶持贫困残疾人户发展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扶贫、农行和残联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承贷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贷款的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城镇特困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按规定在医疗、卫生、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要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特困户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特别是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的残疾人特困户,要参照当地城镇低保补助标准,给予享受定期补助。县级残联、社区残协等基层残疾人组织要总结经验,推进残疾人社区服务工作,在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聘请1名残疾人作为专职人员负责社区残协工作,其工资可从各县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提高基层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受益面。各级卫生部门和残联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州康复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指导体系和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业、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州假肢装配中心等现有机构和设施的作用,整合康复资源,做好康复服务工作。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要求,对参加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为其代缴个人应负资金,对未参加合作医疗地区贫困残疾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各级卫生部门要组织城市医务人员做好对口扶贫医疗工作和“三下乡”活动,对生活在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开展专项扶贫助残医疗。要认真组织实施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长江新里程计划”和国家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等扶贫助残康复重点项目,改善残疾人参与生产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要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实行出生缺陷干预,完善新生儿筛查制度,避免先天残疾的发生,同时要预防因缺碘、氟中毒、药物、疾病、事故等因素致残,尽可能降低致残率。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条件。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对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的助学金制度,用各级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助,或对贫困残疾学生实行“二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逐步实现所有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要加大对州聋哑学校和各县普小附设特教班的扶持力度,改善其办学条件。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吸纳社会资金,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中西部盲童入学”、“国家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等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完成学业。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的入学问题。

  (五)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残疾人优待政策。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结合各自的工作领域,及时制订、完善相关保障残疾人权益、优惠贫困残疾人的措施,使之形成扶助残疾人的政策网络体系。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优待和扶助。要切实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要依法做好对贫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贫困残疾人服务。宣传部门要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弘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帮助贫困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单位、各界人士捐资助残,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帮助。要积极争取外援,实施好扶助残疾人的重点项目,扩大贫困残疾人的受益面。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扶残助残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全州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