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放宽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引导。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市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我市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凡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均为嘉兴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凡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均向市内各类所有制经济开放;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性领域,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其注册资本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3万元。成立研发、咨询、中介服务或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万元。

  (三)县(市)辖区内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和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南湖区、秀洲区辖区内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冠嘉兴市名。对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和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高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可支持其申请冠浙江省名。

  (四)支持企业和个人以经评估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出资兴办各类服务业企业。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出资参股申办公司制企业的,出资比例可从20%放宽至30%。

  (五)在嘉兴开设服务业连锁门店,可持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会决议申办企业登记,免办核准手续;由总部参股设立或虽与总部无资产联系,但与总部有相关协议的连锁门店,可以使用总部字号。连锁企业和外来企业的商号、商标,享有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并保护其专用权。

  (六)鼓励组建专业物流企业,允许企业使用“物流” 名称,在核定经营范围中可适当放宽,鼓励其从事仓储、运输、配送、销售等多种经营。

  (七)减少服务业企业审批环节。凡新设立服务业企业,其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及时办理。对有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按“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

  (八)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以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申办登记手续。

  (九)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在本市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书籍报刊、烟、酒和非处方药品等专营、专卖经营范围,以及增加公用电话、代售邮票等便民服务项目,可由连锁企业总部向有关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由总部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门店无需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

  工商、环保、质量技监、城管执法、物价等部门对连锁经营企业要实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要对连锁门店货物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卸货停车提供方便。货物配送车辆要尽量错开交通高峰时段。

  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财政税费政策的扶持力度

  (十)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凡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十一)减免新办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企业所得税。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征税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独立核算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当年盈利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用。其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实行统一纳税。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可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经省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行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纳税。

  (十四)对新建的各类综合专业市场、物流企业和商品会展中心(企业),以及进入商业网点规划确定的商业街内开店设场,并经营特色街、专业街要求的商品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各类专业市场内不具备财务会计核算基本条件的经营户,可实行核定营业额后定额征收税收。对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如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景点类旅游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资金。

  (十五)流通企业改造现有商业网点设施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的,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六)鼓励、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七)积极发展独立、客观、公正和规范运作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大力扶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八)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十九)积极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促进现代产权制度建设,推进服务业市场化进程。用好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落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缴贴花等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认真执行转制科研机构税收政策。

  (二十)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二十一)促进商贸企业技术进步,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允许商贸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后,可由企业自主确定折旧年限:

  1.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2.证券公司的电子类设备;

  3.商贸流通企业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4.其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按照规定区间最低年限提取,其中:房屋、建筑物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家具等为5年。

  (二十二)实行城乡公交规费征收优惠政策,推动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对跨县(市、区)的一级城乡公交,公路养路费减半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集约化经营的公司减半征收,其他经营公司减免三分之一。对二级城乡公交,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三分之一征收。对纳入三级公交网的城乡公交,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全免。

  (二十三)改进新增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新增车辆领取号牌当月按旬计征公路养路费,并继续推行银行代收试点工作。

  (二十四)鼓励集装箱运输业发展。对核定载重超过15吨的集装箱车辆,公路养路费按15吨的标准征收。

  (二十五)强化出租车和公交车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每年从出租车新增运力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对参加公益活动的出租车、城乡公交车进行鼓励和补偿。鼓励成立集修车、洗座套、饮食、保养等为一体的出租车服务中心。

  (二十六)国有和集体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的,对合并后企业承受的原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当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时,对单位、个人承受的企业股权,不征收契税;国有和集体流通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企业承受的原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十七)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从事联运业务,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二十八)占地面积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九)对进入我市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凡经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十)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企事业单位或合作组织,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上述为农业生产服务或劳务所得,暂免征所得税。上述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对服务业企业土地供应予以政策倾斜

  (三十一)科学规划服务业布局,增加服务业用地的储备和供应。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

  (三十二)重大旅游设施、四星级及以上宾馆和大型专业市场等项目,凡使用增量土地的,经审批同意,可参照同一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上浮50%挂牌出让。

  (三十三)公交场站用地按行政划拨用地办理。

  四、鼓励融资,在资金上支持服务业发展

  (三十四)各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属于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应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鼓励扶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

  (三十五)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直接融资。对已通过上市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境外上市申报材料由当地证券交易所受理后)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其直接融资资金用于本企业所在地发展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30万元。

  (三十六)支持各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建立起由政府出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已建的担保机构,要努力实施增资扩股。各级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民营服务业企业的发展。

  (三十七)加大市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成长性强、具有示范作用、发展前景好,或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地方税收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重点投资项目。以上项目报经审批后,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贴息或补助。该专项资金同时用于为服务业发展搭建平台、招商活动的补助和相关考核的奖励。

  (三十八)加大服务业内资引进力度。对利用市外资本新建的,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型服务业项目(除房地产、商贸零售及餐饮业外)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可从市和各县(市、区)的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给予一至两年的贴息扶持。

  (三十九)对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经审核后,可从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五、鼓励培养和引进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

  (四十)加快商贸企业人才培养。鼓励市内大专院校设立商贸企业经营管理、酒店管理专业或与市外高校合作办学,培养我市急需的商贸专业人才。加强对商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可委托省内外名校来禾开设专业培训课程,有关培训费用可从服务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资助。市区服务业企业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对员工的培训及继续教育。

  (四十一)大力引进服务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引进人才实行“零门槛”政策,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才,到本市服务业企业工作,可直接办理流动手续;引进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本市服务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一时难以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住嘉兴人才公寓。

  六、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有关政策

  (四十二)鼓励商贸企业提高品牌经营意识。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知名商号、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十三)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取消开办养老机构最少床位数(30张)规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用电、用水费用按照民用价格收取。对在养老服务单位内部所办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有关单位应予优先审批。

  (四十四)对商业、服务业企业的供水价格(不包括洗车、浴室、洗衣店等特种行业),三年内与工业用水并轨。

  (四十五)受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旅游宾馆饭店,用电按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冰蓄冷空调和蓄热型电锅炉峰谷时段用电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旅游宾馆饭店的用水、电、气、热(汽)价格执行范围,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电、气、热(汽)价格具体执行范围的通知》(浙价电[2003]49号)认定。对重点扶持的服务业企业用电,经审批后优先供应。

  (四十六)弘扬和保护老字号品牌。在城市改造中,涉及国家认定的老字号店铺原址拆迁的,原则上应原地安置。对现存的老字号商号、商标要采取保护性措施。老字号商号、品名申请注册商标,各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方面的帮助。对具有发展前景的老字号连锁企业,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支持。

  (四十七)鼓励兴办社区经营企业和举办各种形式会展。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连锁经营企业(专业店),以及举办会展取得业务收入并缴纳地方所得税的主办单位及参展单位等,给予一定奖励。

  (四十八)对投资特别大,并能增强区域功能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相关的扶持政策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

  (四十九)本意见中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有关财政奖励。

  (五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