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5]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