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工作职责,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决策。

  3.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督促检查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居委、村委)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整改措施。

  4.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演练和救援经费,组织对发生在本辖区内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汇总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整治方案。

  6.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部署安排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7、安排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8.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二、区安委会工作职责

  1.按照市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向区政府提出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3.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办法。

  4.考核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指挥公安和武警、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三、区安办工作职责

  1.向区安委会提出制定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2.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

  4.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5.负责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6.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8.承办区政府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和区安委会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9.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区安监局工作职责

  1.承担区安办的日常工作。

  2.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公路、水运、消防、建筑、林业、旅游、水利、电力、质监、卫生、环保、地质灾害防治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能。

  3.综合监督管理全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化工、机械、轻工、纺织、建材、冶金、烟草等行业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国家监督职权。

  4.负责区属地及其以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

  5.具体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权,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负有审批职责及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区计委职责

  (1)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审批责任。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2.区经委职责

  (1)负责全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本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负责本区天然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3.区贸易局职责

  (1)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经营。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前述事项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4.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职责

  (1)负责本区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责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监管;负责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负责本区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非法生产、购买、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器材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负责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运输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围墙外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5.区交通局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区地方海事处、区港航管理所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依法处理所辖范围内各类船舶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全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对符合许可前置条件,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并严格监督执行,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强化运输市场监管,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运输机动车辆,发现和接到举报后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行业管理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负责按照技术规范对所属公路进行养护,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部门和单位,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做好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6.区建委工作职责

  (1)负责本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办公室开展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3)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4)负责本区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应单位的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市场准入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5)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6)负责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建筑行业重点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7.区教委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本区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监督各类学校校舍执行建设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校园治理标准;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教育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2)负责学校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负责本区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5)负责学校危房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8.区农业局职责

  (1)负责全区渔业生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等各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全区渔船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本区农药、鼠药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本区农村沼气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9.区林业局职责

  (1)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成体系展开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2)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0.区水利局职责

  (1)负责本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负责全区河道采砂船和辖区水库内各种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取缔河道、水库非法采砂船舶,严禁非法载客载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11.区国土房管局职责

  (1)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抓好地质灾害预防宣传、组织、协调。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对本区城镇房屋安全及房屋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抗震管理,拟订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协调本区城镇房屋拆迁和危房改造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12.区质监局职责

  (1)负责全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及其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对食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13.区食药监分局职责

  (1)负责本区保健品(含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本区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健品、化妆产品的审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调查处理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14.区卫生局职责

  (1)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2)负责结合本区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定本区卫生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区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权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区卫生医疗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负责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15.区农机局职责

  (1)负责本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对本区农业机械审批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安全管理,并依法承担管理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16.区旅游局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本区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负责全区旅游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游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照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17.区气象局职责

  (1)负责全区防雷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负责全区气象预测预报和人工防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负责全区境内施放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18.区文广局职责

  (1)负责对全区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监督检查本区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2)组织拟订本区文管所、图书馆、文化馆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本区文广事业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职责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文管所、图书馆、文化馆等进行核准登记,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防火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3)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予以依法取缔,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负责广电网络设施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19.区工商分局职责

  (1)依法取缔各类无照生产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20.区市政办职责

  (1)负责依法对城市灯饰、地下管网、游乐场所和城内公园行使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2)负责城区广告标牌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对市政内的危险源、危险点设置警戒标志,落实消除措施,承担城市防洪度汛设施的安全管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21.区监察局职责

  (1)负责对乡镇政府和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乡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区级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本机关及行政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七、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督促企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齐心协力抓好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迅速扭转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为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