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克罗地亚共和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1]4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克罗地亚共和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6月8日国税函[2001]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1月9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18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5年1月29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克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协定书文本同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2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