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1号)的要求,我市决定从2005年7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江西“3.17”和江苏“3.29”特大事故教训,以此为戒,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框架内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抓好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履职到位,把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职责、任务和措施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工商部门配合,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在7月底以前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主要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在7月30日前整改不合格的,交通部门要依法取消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或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责令依法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企业名单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把关。

  2.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对挂靠车辆进行清理核查,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责令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定期开展车辆监测和二级维护,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趟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制度,强化车辆调度管理。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7月15日至8月30日期间,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工作按相关部门职能,由各级公安、交通、质量监督、经委、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1. 7月底前,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进行一次集中检验。(1)对经过检验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证件。(2)公安机关对检验中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车辆,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车辆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依法强制报废并监督销毁;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2. 8月30日前,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监督运输企业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从9月1日起,凡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告示牌、粘贴反光带文字的,要责令企业停车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未整改的,从9月30日起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3.各级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

  4.各级质监部门对承压类罐车的使用登记情况要逐一核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档案,落实承压类罐车的定期检验制度,严禁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超期未检的罐车投入使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质量检验,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5.市计委、市经委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对罐式运输车辆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一是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并依据国家《公告》标准对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二是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严把罐式车辆罐体生产制造的初审关。对罐式车辆的罐体,企业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上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从《公告》中撤销。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工作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各级公安、安全监管部门配合。

  1. 7月20日前,各级交通部门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并在公安、安监部门的配合下,对从业人员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等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取消其上岗资格。

  2.各级交通部门责令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统一招聘、统一考核、统一调度、统一劳动工资、统一社会保险”的“五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员管理和培训;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做到人员和车辆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在1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或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1.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爆炸物品运输证件》(含烟花爆竹)。对申请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运输通告证要详细注明途径的路线名称和时间。凡未取得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凡未取得剧毒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证件;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或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予办理运输通行证。在办理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证件时,要告之办证单位和人员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办证单位在货物运达后须将运输证件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启运签注及通报制度。托运人(或委托人)在每次启运前,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并发还申请签注人同时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有关运载的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的安全教育。签注后,办理签注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将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通报给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再由签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传真向途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途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专门勤务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严密监管。

  3.各级公安机关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制发详细运输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目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核发运输通行证和发货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办理签注手续时都要认真审查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1.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整治“双超”,打击盗抢机动车专项行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管控,强化通行秩序管理,切实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载、无证运输、擅自进入禁行区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其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并通知所属企业处理后,监督返回起运地;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或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扣留并从严处罚。

  2. 8月底前,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交通、建设、安监部门,结合完善和规范道路标志专项工作的开展,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在一、二级公路上,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在其他公路上,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两车以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在高速公路上相距不得小于1公里,其他公路不得少于500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严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其他公路邻近村庄、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停放。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级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从7月15日开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7月15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并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8月30日后,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实行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制度,落实检查人员责任。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工作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各级公安、交通、卫生、环保部门配合。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联合相关部门制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开展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编制成册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各级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自保自救、应急施救等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要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市)县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报告。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7月18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于每月2日前定期向办公室报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报表》(联系人:曾胜,梁正兰;联系电话:86406864,86406862;传真:86622365)。

  附件:1.告示牌示例

  2.“爆”“毒”文字示例

  3.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

  4.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报表(一)、(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