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全面、深入地贯彻和实施《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日渐深入,通过逐步推出系列专项治理措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但是,基于地理、历史等原因,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还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且由于受自然因素影响较为明显,已经取得的成果还很不稳定,大气环境管理工作亟需加强。

  《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正是适应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而颁布实施的,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对划分市辖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制定我市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今后制定和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奠定了基础。《条例》对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的措施作为法规规范予以确认,并制定了对燃用高污染燃料可给予经济处罚的规定,将有力促进市区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此外,《条例》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出发,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和市区扬尘污染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环境监督管理实践中法律规范较为原则、甚至难以实施的问题。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市的重大举措。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进一步提高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把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引向深入。

  二、落实责任,制定计划,抓紧完善配套性制度,扎实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配套制度,落实各自职责,明确执法权限,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落到实处;环保部门要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做好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各项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快大气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步伐;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从餐饮业规划布局抓起,加强新开餐饮场所的审批和已建餐饮场所的污染治理工作;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各类建设工地的常效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防尘方案组织实施;公安、交通部门要与环保部门配合,建立有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制度,确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得到执行;卫生、农业、商贸、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相关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做好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配套制度,对以往出台的有关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文件和规定,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工作,对行政执法中的空白点要及时增补。同时做好与各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保证《条例》执行的统一性、协调性和灵活性。

  三、关于《条例》授权应予以明确和划定的内容

  根据《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就以下内容依法予以明确或划定:

  (一)根据《条例》第七条授权,市环保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功能区和二类功能区,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授权,市人民政府划定了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具体范围见附件2.

  (三)根据《条例》第八条授权,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拟订、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为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四)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授权,市人民政府规定:在限制燃煤区内,禁止使用功率为2.8MW(含2.8MW)以下的燃原煤锅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燃原煤设施。

  四、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尽快在全市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围绕贯彻实施《条例》,面向基层,面向公众,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大张旗鼓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使全市上下尽快了解《条例》、熟悉《条例》,从而自觉遵守和执行《条例》。市级各新闻单位,要把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出具体安排,发挥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和普及《条例》的内容和有关知识。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大气环境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以及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开展《条例》的学习和专题培训工作。同时,要面向社会和公众,组织开展《条例》宣讲和咨询活动。总之,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当前,要以实施《条例》为动力,突出重点,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严格执行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的各项规定,坚决拆除功率在2.8兆瓦以下的燃煤锅炉,大力推行清洁型煤和其他清洁燃料,对违反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坚决依法处罚;严格执行控制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条块结合的扬尘污染监管机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监管失职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控制扬尘污染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的工地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污染严重的必须停工整改;严格执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关规定,以路检、抽检为重点,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动车废气排放达标率;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开餐饮业的环保审批,坚决禁止在居民楼底层新办经营性餐饮场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尽职尽责,依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查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对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2005年7月14日

  附件1: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根据《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授权,市环保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如下:

  一、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一)西安市区

  包括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和未央区为二类区。

  (二)阎良区为二类区。

  (三)临潼区

  由东向西,过铁炉乡、马额镇、纸李乡和代王镇的南界,骊山镇、仁宗乡的东界,穿过仁宗乡中部到南界直到东岳乡的老庄村为一分区线。该线东起零河,西南到老庄。此线的西北部为二类区。该线向东南约2公里宽从东向西过贾家湾、羊毛山、姚园村、下官沟、刘家坡、下宋家的连线为另一分区线,此线的东南部为一类区。

  另在秦俑馆和秦始皇陵周围,有一个面积为4平方公里的一类区,此区作为重要文物古迹特殊保护区。

  (四)高陵县为二类区。

  (五)蓝田县

  从该县的北部向西南部,过冯家村乡、三里镇乡、李后乡、大寨乡的东界,再过大寨乡、巩村乡的南界、焦岔镇的东界,穿过焦岔镇、汤峪镇的中部,过史家寨乡的南部的连线为一分区线,该线北起洞子村,西南到库峪口。此线西北部为二类区。此线向东、向南约2公里宽从北向西南过窑院、马家、刘家梁、窄坡关、水陆庵、河口、张凹、小洋峪和白家的连线为另一分区线,此线的东南部为一类区,

  (六)长安区

  由东向西,过杨庄乡南界、横穿大峪乡、王莽乡、太乙宫镇、五台乡、王庄乡和子午镇的中部,过内苑乡南部、再过滦镇的中部和西南界,过东大乡的南界的连线为一分区线,该线东起库峪口,西到水磨村。此线以北为二类区。该线向南约2公里宽从东向西过七里庙、郑家坡、西岔、天子峪、高砭子、冷水沟、同岔沟的连线为另一分区线。该线以南为一类区。

  (七)户县

  由东向西,过草堂镇、庞光乡的南界、穿过石井乡中部,过天桥乡南界,再穿过白庙乡中部、过蒋村镇南界的连线为一分区线,该线东起三道河,西达黑虎殿。此线以北为二类区。该线向南约2公里宽从东向西过沙坪、头道河、喇嘛沟、东阳坡、林南沟和唐道沟的连线为另一分区线,该线以南为一类区。

  (八)周至县

  由东向西,过九峰乡、集贤乡和楼观镇的南界,穿过马召乡中部,过广济乡南部和南界、再穿过翠峰乡和竹峪乡的中部的连线为一分区线。该线东起耿峪乡最东界、西到南西沟。该线以北为二类区。该线向南约2公里宽从东向西过东岔、老柴沟、二道河、车车沟、黑山寺、小园子、上闹庄和东寨的连线为另一分区线,该线南部为一类区。

  二、说明

  (一)缓冲带的设置

  在一类区和二类区之间的一类区,设置2公里宽的缓冲带(注:秦俑馆和秦始皇陵特殊保护区周围的缓冲带约为300米宽),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二)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一类区(含缓冲带)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附件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范围

  根据《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范围划定如下:

  一、禁止燃煤区范围

  (一)明城墙内,面积12平方公里;

  (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西至丈八北路、西户路、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东至西沣路、博文路、高新路,北至科技路、高新四路、南二环,面积15平方公里;

  (三)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以南,朱宏路以东,未央路东600米以西,北二环以北,面积10.51平方公里;

  (四)西安曲江新区:东起铁炉庙、新开门、孟村,西至翠华南路,南至南三环,北至小寨东路、西影路,面积15.88平方公里。

  二、限制燃煤区范围

  (一)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除禁止燃煤区外的全部区域及西安绕城高速外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长安科技产业园、长安区韦曲街办和郭杜街办的城镇建成区;

  (三)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向外辐射的西安境内的所有主干线及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