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意见
 市房管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六月)

  为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一)按照"保障自住性购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遏制投机性购房"的原则,在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同时,运用市场经济规律,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重点在保障土地供应、优化市场结构、完善交易规则三个环节上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根据城区住房现状和今后建设规划要求,近3年内,采取中心城区地块适当从紧、城郊地块适当从宽的办法,适度增加土地供应量,有效控制市区拆迁规模,使市区拆迁总量低于年度住房开发总量的50%左右;建设一批拆迁安置房,加大商品房开发建设;加大房地产税、费征管力度,确保税、费征收正常入库;制定《芜湖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逐步规范交易行为;建立房地产预警机制,加强市场监管能力;抑制炒房行为,平稳住房价格。

  二、实施办法

  (一)增加土地供应量,确保一定数量的竣工住房上市供应。及时将土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开,摸清土地存量,对新、老出让地块未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开发规模,研究提出限期开、竣工时间,通过政策引导促使开发商加快开发进度,使存量土地尽快投入住宅开发建设,增加住房供应量,满足普通消费者的住房需求。

  (二)完善住房供应结构,确保一定的住房开发量。构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中低价位住房建设,使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在总体开发中占有一定比例。2005年市区计划开工商品住房170万平方米,竣工住房面积100万平方米。其中拆迁安置房计划开工建设4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10-1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占全市住房开发总量60%以上。相关部门在编制全年住房开发计划的同时,要加强与开发企业的联系,对全年的住房开发量进行指导性计划安排,以确保当年开发计划的实现。

  (三)从严控制年度拆迁规模。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严格控制拆迁规模,拆迁总量实行年度控制,原则上控制在全年开发量的50%以内,减少房地产市场的被动性住房需求,有效遏制住房价格上涨。对无计划拆迁、超计划拆迁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对商品房销售推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采取实名制购房,增加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防范预售风险;严肃查处虚假购销合同、违规销售房屋、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恶意哄抬房价和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加大对"炒房号"和炒买炒卖预售商品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制定有效措施,对房地产交易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的征管力度,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

  (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房价发展态势的动态监测。制定商品房网上销售合同备案的具体办法,开通远程备案系统,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对预售房源及销售情况进行网上公布,使商品房销售更具透明度。加快建立房地产预警机制,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预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市场供求及房价、地价变动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促进开发商理性投资和购房者理性消费,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其依法经营、规范发展。

  三、部门职责

  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财政、地税、物价等部门是落实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和协作,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价格标准、税收征管、交易行为、市场监管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供应时间,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监管,对新增开发用地,要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明确开工、竣工条件和时间要求,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抓紧工程建设,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尽快转化为市场有效供应。对闲置的存量土地,要加大清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投入住宅开发建设,坚决制止囤积和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或2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37号)的规定处置。

  (二)市规划部门要强化规划调控,在编制和修订近期建设规划中,优先落实普通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在年度建设项目规划中,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危房改造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控制套型面积,减少低密度新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年住宅开发计划,并对年度住宅开发量进行指导性计划安排,明确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期限,加强跟踪监督,确保当年开发计划的实现。市建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一实施工作。

  (四)市财政、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调整我市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让交易的,销售时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五)市物价部门依据《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4]49号)文件精神,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的制定,同时做好全市商品房价格的市场调研工作,适时发布住房价格信息,定期公布不同级别土地上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普通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和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

  (六)市房管部门要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责任,建立调查分析、反馈机制;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有效控制拆迁规模;制定和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实名制购房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实现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建立房地产预警机制,强化对房地产市场和房价发展态势的动态监测;按照国家、省清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统一要求,严肃查处违法中介、违规炒作、非法拆迁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市政府对住房价格过快上涨问题的高度关注,让全市居民了解市政府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房价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决心,缓解市民对房价上涨的恐慌心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二)加大管理力度。禁止开发企业囤积土地,对新、老出让地块上未开发建设项目,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市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召开情况通报、协调会,处理在稳定房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市房管局、市政府督办室具体负责对稳定房价工作的督查和跟踪,建立经常性反馈制度,促进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取得成效。

  五、本意见自2005年6月起执行,市辖各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