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7月13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及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改革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逐步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两个相对分开”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策制定与监督处罚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优化执法队伍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总体要求

  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对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机构、职能进行整合,在清理整顿和规范全市行政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

  西安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范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其他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市上模式提出意见并报市编委批准后逐步推进。

  三、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机构设置

  设立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加挂“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牌子。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设一、二、三支队和直属支队,处级建制,各支队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

  设立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加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各区可结合实际设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科级建制,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派出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原则上分片设置。

  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级建制,由市执法局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双重管理,人财物以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为主,业务上受市执法局领导。

  市、区两级执法局分别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权。

  设立西安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处级建制,受市公安局和市执法局双重领导,领导班子任免,由市公安局书面征求市执法局意见后决定,人员经费和警务装备由市公安局负责,工作上接受市执法局领导,依法配合、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支队分别派驻六区城市管理中队各1个,科级建制,重大活动受市执法局统一指挥,日常工作受各区执法局领导。

  撤销原隶属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监察总队;撤销原各区及街道办设置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

  (二)管理体制

  各区执法局受市执法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以区政府管理为主。区执法局领导班子的任免应书面征求市执法局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市政、环保、规划、文化等部门的执法机构由各部门和市执法局双重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市执法局指导。区执法局可参照市执法局模式对有关执法机构实行双重管理。

  (三)职责权限

  按照“政策制定职能和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重大活动的协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执法,承担城市绿化、户外广告、机动车辆占用人行道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各区执法局和市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旅游、市政、环保、规划、文化等市级部门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执法培训、执法督察、考核,规范执法行为。

  市执法局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

  4.负责指挥、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职能;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受理跨区案件。

  5.负责受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考核;指导各区(街)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7.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8.负责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9.协调市规划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0.协调市环境保护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临街商业门店产生的音响噪声、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1.协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2.协调市城乡建委,指导城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工地管理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六区执法局承担本辖区内市容环卫、城市背街小巷绿化、违章建筑、环保方面的噪音污染、工商管理方面的对无证商贩、占道经营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城六区执法局具体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

  3.负责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配合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4.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辆停放站以及车辆清洗站的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临街商业门店产生的音响噪声、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6.负责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未经批准的马路市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方面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8.完成区政府和市执法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原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城六区及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的上述执法职能划归综合行政执法局后,不再行使上述的行政执法职能。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人行道上机动车辆停放点的核准职能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人员编制

  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1400名。其中市执法局机关34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00名;六区执法局1266名,其中核定新城275名、碑林271名、莲湖275名、雁塔190名、未央135名、灞桥120名。区执法局机关核定编制原则上不超过10名。

  核定西安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人员编制70名,由市公安局内部调剂。其中,支队派驻六区城市管理中队,编制各8名。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队所需人员主要从原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人员中补充;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队所需人员主要从原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人员中补充,同时接收原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部分人员(具体接收人数为:新城、碑林、莲湖区各37名,雁塔区26名,未央区19名,灞桥区16名)。今后执法局、队进人要严格把关,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执法资格条件,坚持凡进必考,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全部清理和解聘原各类协管员和其他临时人员。

  市、区执法局(队)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区执法局(队)罚没款项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原则,上交本级财政。罚没收入不得与财政拨款挂钩。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主管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编办、城乡建委、规划局、市政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市容园林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人事局、财政局、法制局以及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政府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部署重大执法活动和工作安排。

  (二)由市法制局、市执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拟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西安市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保障市、区执法局有法可依,文明执法。

  (三)建立队伍培训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取得执法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市、区执法局要定期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进行轮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明确划分市、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权限,制定严格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错案追究赔偿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公开办事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和举报。

  (五)建立配合协调机制。市、区执法局与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建立配合协调机制。市、区执法局(队)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部门审批情况资料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市、区执法局(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工作中遇有争议时,要及时报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