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草原文化遗产是具有草原历史文化内涵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存。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草原文化的主要发祥地和承载地之一,丰富的草原文化遗产是我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资源,也是全区各族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为了保护草原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文化大区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每年的9月6日为我区的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开展草原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展览、演出、旅游、科研、节庆等系列活动,宣传保护草原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对草原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此项活动要坚持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力求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取得实效。

二、我区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活动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全区各地统一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好舆论宣传作用。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的标志,由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工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三、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为纯公益性的文化宣传活动,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各级文化部门也要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确保此项活动能够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保护草原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对于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涵,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充分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活动,使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逐步成为展示内蒙古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民族文化大区的重要载体。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