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黔江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表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12日

重庆市黔江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表彰暂行办法

  为有效推动我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委办[2005]1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表彰办法。

  一、表彰范围

  (一)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市政协、区政协提案的各级党委、政府,区直部门和有关单位(含中央、市在黔单位)。

  (二)有办理工作任务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

  二、表彰方式

  (一)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联合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二)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三、表彰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办理工作,并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分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均得到较好的落实;对交办的建议、提案,按照工作职责,积极主动承担办理工作任务,不推诿。

  2.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建议、提案的登记、交办、承办、催办、审查、复函、总结、归档等制度健全;办理中主动与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和建议、提案方沟通;答复集体建议、提案前,征求建议、提案方的意见;复函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复函格式规范,用语准确,文字精炼,内容完整。

  3.按时办结,效果明显。各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作答复;个别办理难度较大、情况特殊的建议、提案,最迟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作答复;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回执满意率高。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熟悉办理工作业务;主动承担并按时完成办理任务,办理质量高。

  2.责任心强,主动衔接、协调、督促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3.不断创新办理形式,狠抓落实,注重实效。

  四、表彰实施

  (一)每年10月份以前,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区政协提案委根据当年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数量和质量,按当年承办单位数量30%的比例分别提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初选名单。

  (二)每年12月底以前,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议初选名单,并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三)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通报表彰。

  (四)表彰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据实列支,专项拨付。

  (五)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