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信用联社、城郊营业部、双桥信用社、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农金改办[1997]45号文印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联社管理费按辖内信用社当年营业收入的3%计提。

  二、各联社按计提金额的20%(即营业收入的6‰)上划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三、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的管理费,一般管理费应占80%,专用管理费为20%。

  四、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购置必需的固定资产,报市国家税务局同意后实施。

  五、联社基金表于每季末后五日内报市(地)农金改办,“二市一地”汇总后十日内报市农金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