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渔业厅制定的《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方案

  海蜇资源是我省重要的地方渔业资源,海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事关辽东湾沿岸渔民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海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工作任务

  1.切实做好增殖海蜇资源的保护工作。为稳定和增加辽东湾海域的海蜇资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市、县〈市、区〉具体实施,放管共同检查,海陆联合执法”的原则,省海洋渔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海蜇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工作。辽东湾沿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放流海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细化管理措施,把增殖放流海域的管理落实到单位,落实到船,落实到人。

  2.强化监控工作。沿海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对辽东湾海域所有渔港及海蜇渔场实行24小时全天候雷达和摄像监控,一旦发现有渔船擅自离港或在海上进行违规捕捞,立即进行跟踪追查。各级海蜇管理指挥部可以利用辽宁省海蜇资源保护电子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全省海蜇资源管理的动态情况,为强化海蜇资源管理和指挥协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3.切实抓好船网分离工作。船网分离是海蜇资源管理的关键性措施,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要毫不动摇、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一措施,把船网分离、拉大距离、看住网具作为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沿海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逐港、逐船、逐乡〈镇〉、逐村进行落实,做到应分尽分,应管尽管。

  4.严禁渔船跨县〈市、区〉转港从事捕捞海蜇资源生产,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联系、租用外地渔船到本县〈市、区〉从事捕蜇生产。在伏季休渔和海蜇资源保护期间,辽东湾海域禁止渔船航行。

  5.加强对大马力渔船和重点渔港的管理。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渔船构成和停泊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管理的大马力渔船和停泊区的数量,登记造册;组织渔业、公安、边防和当地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在重点港口设立管理领导小组,承包到船,实行24小时严防死守。

  6.严厉打击小旱网及小型渔船的违规捕捞行为。小旱网及小型渔船违规捕捞发生的时间早,持续时间长,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从严查处。

  7.强化海上监督检查管理。由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调配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负责重点区域的海上监督检查工作。海蜇资源管理区域内的渔业行政执法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市、县〈市、区〉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统一调动。海上监督检查工作前期重点检查各地取缔小旱网和船网分离情况,后期重点查处海上违规行为。为强化海上执法检查工作,省公安、边防部门应为省属渔政船配备适当的警力。

  8.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海蜇资源管理指挥机构要组建由渔政、公安、边防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巡回检查小组,实行巡回检查制度,负责查处海蜇资源管理行政、治安案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港口、停泊区的船网分离、管理人员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就地查处,坚决遏止违规捕捞势头。为加强信息反馈,省海蜇资源指挥部要向各市选派督查员,各市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也要互派责任心强、熟悉海蜇资源管理情况的观察员,加大全省海蜇资源管理的督查力度。

  二、海蜇资源开捕期

  省政府确定海蜇资源开捕期为每年的8月7日。

  三、奖惩措施

  1.对海蜇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贡献突出的管理人员,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要给予奖励。

  2.对落实管理措施不得力、造成工作失误、有渎职行为的管理人员,要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3.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实行联合办公,按照从重从快的原则,坚决打击海蜇资源管理期间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对带头违规捕捞诱发大规模管理失控的渔船,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要加强对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执法纪律和规定、利用职权为违规捕捞渔船充当保护伞以及以各种形式参与海蜇资源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取消其执法资格,清除出执法队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具体要求

  1.沿海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监察等部门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特别是海蜇资源管理重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好保护海蜇资源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领导指挥亲临一线到位,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到位,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到位,解决突发违规捕捞事件到位”,确保本地区不发生影响全局的违规捕捞事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和职能,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组织调动所属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力量,分兵把口,各尽其责,把各项管理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2.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胡晓华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立元、省海洋渔业厅党组书记赵兴武、大连市副市长刘俊文、锦州市副市长王广明、营口市副市长姜广信、盘锦市副市长张要武、葫芦岛市副市长李怀瑜、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杨宝瑞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边防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负责协调各市和有关部门的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跨市和重点海域的海上统一执法检查,及时了解和通报全省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认定带头违规捕捞的市并进行查处。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杨宝瑞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省有关部门抽调。

  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调整组建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各级指挥部要依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的管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分解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确定辖区内渔船的集中停泊区域,落实渔船适度集中停泊、船网分离、港口管理及渔民的组织管理,加强辖区内陆地和海上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带头违规捕捞的地区,及时准确地向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沿海各级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管理方案,尽早制定实施办法,做到早研究、早部署、早宣传、早落实。

  4.在海蜇资源管理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布告、板报、橱窗、标语、公开信、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对海蜇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宣传,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曝光,强化舆论的监督作用。

  5.要充分发挥海蜇资源管理协会的管理作用,注重发挥在渔民中威信高、有较大影响的会员的作用,使他们成为联系政府和渔民间的纽带和桥梁。

  6.沿海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海蜇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和网络建设及其运行要给予必要的补助,确保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海洋渔业厅
  二00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