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梧州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国家和自治区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激励梧州市籍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祖国、为广西和梧州市争光。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外地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后代表本市、广西、国家参加各项比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训练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奖励

  (一)运动员名次奖。

  1.在奥运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在世界锦标赛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3.在亚洲运动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4.在全国运动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

  5.在全区运动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的奖励。

  6.集体项目(两人以上)每名获奖运动员领取的奖金数额与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

  (二)运动员荣誉奖励。

  对于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分别授予“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运动员”等荣誉称号。

  (三)凡获得自治区运动会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免试保送本市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学习;凡达二级以上运动员标准的运动员,或在全区青少年锦标赛、全区中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可在2006年后初中升高中考试总分增加20分。

  (四)在外省、市注册的梧州籍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和奥运会获前三名的,按在本市注册的运动员奖金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训练和输送运动员获得奖励的,该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50%给予奖励。

  (二)集体项目(两人以上)获奖教练员按其中一名运动员奖金的50%给予奖励。

  (三)教练员带队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获得成绩原则上不评奖。如因教练员调整,获奖运动员的教练超过两人的,只按一名教练员的奖金给予奖励,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了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四)对于有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分别授予“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第五条 参加同等级别的残疾人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青少年运动会、农民运动会等运动会获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参照本办法奖励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凡达到以上规定获奖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由市体育局做出方案向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经费由市财政拨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