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保障活动顺利进行,根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是指以省政府名义主办、协办或参加的,为我省对内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经贸合作搭台并确需省财政适当补助经费的大型涉外经贸活动。

  第三条 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方筹集,统筹安排。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建立以企业和市场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经费筹集机制。省级有关部门及各级政府间要合理负担相关费用,省财政可承担不能通过企业、市场取得,也不宜通过部门和市(州)政府分摊的公共费用。所筹集的活动经费应统筹合理安排,保障经贸活动顺利进行。

  (二)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所有活动经费应全部用于经贸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反对铺张浪费。

  (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经费监管,建立使用与监管分离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四条 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参加活动企业交纳摊位费等费用。

  (二)赞助收入。

  (三)广告收入。

  (四)政府代表团参团单位按规定标准应交纳的费用。

  (五)省财政对活动经费的定额或定项补助。

  (六)其他收入。

  第五条 活动经费预算的编制。由牵头部门会同协办部门编制大型经贸活动方案报省政府审定,根据省政府审定的方案内容按综合预算原则和项目确定明细的要求汇总编制活动经费预算送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其中,赞助收入按赞助方指定用途安排支出预算,未指定用途的,统筹安排。

  第六条 活动经费的安排使用。

  (一)各用款部门必须在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的活动经费预算额度内合理安排使用,开支项目必须符合申报项目内容和有关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凡是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牵头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二)严格经费事项的报批程序。凡是在省财政厅下达活动经费预算之外按省政府领导指示需新增支出的,必须由牵头部门将新增预算报活动组委会分管经费的省政府领导批转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事项,省财政厅不得支付。

  (三)活动开展过程中新增赞助方未指定用途的赞助收入和新增的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主要安排用于公共费用支出。

  第七条 活动经费结余的处置。每次活动筹集的经费都作为此次活动的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如有结余,按来源分别进行处置:

  (一)财政拨款结余和单位、企业交纳的费用结余按原渠道退回。

  (二)赞助收入、广告收入、其他收入结余用于冲抵省财政拨款。

  第八条 活动经费的部门管理职责。

  (一)牵头部门。省政府对每一个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必须在活动正式举办前一个半月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整个活动所需经费的综合预算(包括所需经费规模、经费筹集方式、需省财政补贴额度);负责对省级各协办部门按本部门承担活动任务所报项目预算按省政府确定的活动日程进行初审,然后以牵头部门的正式文件将审核意见和各协办部门的经费报告(原件)汇总报省财政厅;活动筹备及开展中,负责按经费批准的筹资方案积极筹集经费,根据准备工作及活动开展进度向省财政厅报送经费使用计划;活动结束一个半月内,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经费决算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并在需要时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的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审计、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对协办部门应增加对经费综合预算、经费筹集和决算的透明度。

  (二)协办部门。省政府对每一个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确定多个协办部门。每个协办部门负责根据牵头部门规定的时间,按省政府对本次活动确定的经费负担原则和本部门承担活动任务向牵头部门报送项目预算;活动筹备及开展中,负责协助牵头部门筹集经费,根据准备工作及活动开展进度向牵头部门报送经费使用计划;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负责向牵头部门报送经费决算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效果并在需要时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的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审计、评估工作。

  (三)财政部门。省财政厅为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的监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审核活动经费预算、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负责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经费预算额度、准备工作及活动开展进度适时拨付经费;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计、评估。

  第九条 建立健全活动经费的使用、监督和约束机制。省级涉外大型经贸活动的参与各方必须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加强对全部活动经费的管理。牵头部门和用款部门必须分别确定分管活动经费的负责人,负责按本单位承担活动任务筹集、申报、使用活动经费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效果;牵头部门和用款部门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反映,避免出现违纪违规和浪费现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

  第十条 各经费使用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