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民办高等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促进我市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加快民办高校发展的重大意义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市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支撑。西安的民办高等教育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经过近20年的发展,涌现出一批知名度高、办学各具特色的院校,为西安、陕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实用人才,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民办高校的发展,改变了长期以来由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单一模式,调动了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扩大了教育资源,缓解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加快了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为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办高校对西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很大,既提高了人口素质,又为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是市委、市政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对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支持民办高校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西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优化环境,强化高效服务,支持民办高校进一步提高质量,坚持依法办学,做大做强,构建互联互通、共享共创的双赢机制,促进西安民办高校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主要任务: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中,全盘考虑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根据民办高校的实际需要提供发展空间;在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落实扶持、鼓励的优惠政策;为民办高校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市政设施环境,优化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和舆论、政策环境,切实保障民办高校依法享有的发展权利;注重引导民办高校走内涵发展为主的路子。

  三、为民办高校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切实解决民办高校依法用地问题

  民办高校用地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民办高校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征用土地,在减免建设配套费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优惠政策。民办高校申请征用土地,市国土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完审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用并完成征地工作后,按照规定期限依法供地。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先出租、转让给民办高校办学。

  (二)切实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解决好民办高校的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做好民办高校的规划发展工作。民办高校建设期间,需要接入城市管网的管线,属市政辖区范围内,从立项申请到项目实施,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市政部门要及时为学校办理好相关手续。在民办高校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凡市政设施还未能延伸到的,市政部门应积极给予优先考虑,安排项目,切实加快校园周边市政设施建设。民办高校在办理城建费用缴纳、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城建手续时,市城建部门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主动、高效地予以办理,增强服务意识,帮助学校解决施工、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三)切实保障公交线路畅通

  我市民办高校大多建在城乡接合部,有些学校交通不够畅通。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区县交通部门和公交客运企业,对基本符合公交线路运营条件的,通过新开、延伸、调整等方式开通公交线路;对暂时条件不成熟的,可利用已有的客运班线解决师生乘车,同时为开通公交线路积极创造条件。在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加大发车密度,加开延点车。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提高文明服务的意识,为广大师生提供快捷、方便、舒适的乘车环境。

  (四)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力度

  民办高校所在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切实组织公安、交通、市容、工商、文化、卫生等相关部门组成整治机构,建立长效机制,进行综合治理。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维护,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校园周围无照摊贩的取缔,文化部门牵头负责对校园周边“三厅一吧”(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的监管和整治,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对客运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对校园周边餐馆食品卫生的监管,市容部门牵头负责对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的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三厅一吧”、无照摊贩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活动要坚决取缔。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民办高校有一个安宁、整洁的周边环境。

  (五)加大针对民办高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的治理力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禁止对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确需收费的,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并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并向物价部门举报。对学校检查以及对学校违规违章行为的罚款,必须依法实施。对个别部门的极少数工作人员的“四乱”行为,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民办高校所在区县和市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做好相应服务

  民办高校所在区县政府要在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配套建设上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民办高校教职工的户口迁移、子女就学等方面的衔接和服务工作。

  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落实民办高校师生的有关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高校学生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社会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贫困学生可获得政府提供的贫困生补助和银行的贫困生贷款。

  市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税务政策,积极创造良好、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做好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的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按照有关规定为民办高校办理学生的户口和身份证,切实加强对学校保卫组织的建设、队伍管理和业务指导,协助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的监管,积极扶持民办高校开设的卫生所(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指导学校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师资建设等方面主动为民办高校提供服务。统计部门要建立起民办高校的有关统计口径,以便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西安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对有突出贡献的办学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师生等,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使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七)支持民办高校走内涵发展的模式,依法办学,规范管理

  西安民办高校已经走出了艰难的起步阶段,正在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迈进。在基本达到或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高校设置硬件标准的情况下,转入以内涵发展为主的建设是学校今后发展的方向。在建立明确的办学定位基础上,应突出质量和特色,形成自己独特的办学模式和教育品牌,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的管理机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管理服务工作。在招生宣传、专业设置、后勤管理、安全保卫、学生就业等方面逐渐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全方位树立民办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联系、协调、指导、监管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和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分别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与民办高校联系日常工作。建立支持民办高校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教育或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召集,及时研究解决民办高校提出的实际问题。

  民办高校所在区县,要明确与民办高校日常联系服务的机构。定期召开民办高校管理座谈会,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民办高校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依法办学,依法建设,规范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宏观指导与民办高校自主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西安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较快的发展。

  20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