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扩权县(市)的发展,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省政府决定,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中已明确扩大的管理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扩权县(市)的管理权限。现将有关扩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销售价、经营性公墓收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授权扩权县(市)制定。

  二、高中学费、特殊教育收费、学前教育收费、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授权扩权县(市)制定。三、医药企业由扩权县(市)登记设立。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初级工和晋升中级工的培训、考核、审批工作由扩权县(市)组织实施。

  五、机关事业单位晋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扩权县(市)组织实施,直接报省审批,抄报所在设区市备案。

  六、扩权县(市)辖区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由扩权县(市)公安机关直接办理。

  七、外国人因公来访签证延期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

  八、副县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出国赴港澳事项,由扩权县(市)报省审批,抄报所在设区市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上述人员随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直部门出访的,需按照“双跨”团组的审批程序办理)。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冀政[2005]8号文件要求的“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补充扩权事项的具体实施意见。

20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