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我市区域技术创新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决定》(焦发[2004]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新资金的来源、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一)创新资金来源: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决定》要求,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创新资金。

  (二)创新资金管理:创新资金管理工作在市技术创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下设创新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创新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主管,市财政局监管,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立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时,按产业领域成立专家组,负责创新资金的项目评审工作。

  (三)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编制市级创新资金年度重点支持工作计划;审查、受理、论证市级创新资金项目,提出年度市级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市级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监理、验收资金使用效果;指导和协助企业完成国家、省级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争取国家、省创新基金支持;协助上级做好辖区内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立、调整和管理工作。

  (四)创新资金管理原则:创新资金的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对列入市级创新资金项目的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支持;对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基金项目和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对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基金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政策性奖励;用于支付项目申报、评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培训等有关费用。

  (二)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新兴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项目,且符合市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指南要求;

  2.符合国家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或省内领先,有较大的潜在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特殊行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政策,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批准证明;

  4.围绕我市有色金属冶炼、能源工业、化学工业、汽车零配件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五大支柱产业发展,成长性强,能在短期内进行工业化生产的项目;

  5.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焦作辖区注册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地设在焦作辖区内;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依法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4.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5%;

  6.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

  7.企业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出口创汇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创新项目。

  三、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一)创新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无偿使用,包括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

  (二)贷款贴息用于对符合市级创新资金使用条件并同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对成功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配套支持。贷款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或贷款承诺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按项目验收后实施周期内贷款利息的50%至10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无偿资助用于对列入市级创新资金项目资助和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无偿资助项目的配套支持。无偿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重点用于对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2.享受无偿资助的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四)对于列入市级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一般、重点、重大三个层次立项管理。支持额度分别为:一般项目3-8万元,重点项目10-20万元,重大项目25-50万元。对国家、省创新基金项目进行的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原则上每项不超过国家、省创新资金资助总额的50%.

  四、申请与受理

  (一)创新资金全年接受申报,每年集中评审项目两次,时间分别为当年的5月份和11月份。符合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申请贷款贴息的,应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复印件)或承贷证明;

  2.按《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可行性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7.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8.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资历证明等);

  9.其他附件。

  五、立项与验收

  (一)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对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按项目类别和产业领域提出项目评审方案,提交市技术创新领导小组。

  (二)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以联席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审定,报市技术创新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正式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

  (三)项目立项和经费计划确定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与申请单位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四)项目合同签定后,对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资金一次性下达企业;对重大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总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30%.

  (五)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六)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签订项目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对企业整体发展的影响等。

  (七)重大(重点)项目的验收结果按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的,通过验收。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2.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同意结题。视情酌减拨付经费余额。

  3.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未通过验收。停拨经费余额。

  六、监督管理

  (一)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单位的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质量情况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二)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向管理办公室报送资金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

  (三)管理办公室有权根据《信息监督调查表》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相应处理。

  (四)凡经被撤销或合同终止的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办公室,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剩余经费。

  (五)创新资金必须按合同要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监督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受理、审理、论证、立项、验收的全过程。

  (七)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行为的,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视情节不同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资金,触犯法律的,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