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以下简称代码戳记)。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代码戳记形状:形状均为长方形,长4公分、宽2.5公分。

  二、字样分布:在长方形的上部分为“重庆市×××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字样,长方形正中字样为“代码专用章”字样。长方形下部分正中统一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编码规则按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机关代码,既第一位代表国税部门,为“1”,后六位为当地区县行政区划代码,第八和第九均为“0”,如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150010600”。

  三、文字一律采用宋体。代码戳记内“重庆市×××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用小五号宋体:“代码专用章”用四号宋体。

  四、颜色为兰色印泥。

  五、加盖位置:代码戳记应加盖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右下方,即审核单位盖章栏的空白处。

  六、各单位应立即按照上述格式刻制代码戳记,在库存未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加盖,并要求已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必须于2005年7月10日前携带未用空白发票到税务机关加盖代码戳记。加盖了代码戳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05年7月10日起启用。

  七、代码戳记具体式样:

  二○○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