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减免,由市局审批。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的期限,报送减免税的资料,以及各分局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的期限,按照市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39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