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减免,由市局审批。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的期限,报送减免税的资料,以及各分局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的期限,按照市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39号)的规定执行。
公布日期:2005-07-04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5]9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7-0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减免,由市局审批。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的期限,报送减免税的资料,以及各分局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的期限,按照市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39号)的规定执行。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