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幼儿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提高“普九”成果,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到2007年,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体系,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具体目标是:到2007年,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2%,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全市建设9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10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建设1所条件完备、保教规范的乡镇中心幼儿园。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幼儿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城区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筹措经费,提供活动场地和设备、设施。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幼儿教育主管职能,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合力,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卫生部门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定期检查,与教育部门合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的幼儿园。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公安部门要负责维护幼儿园周边交通安全、幼儿园接送车的审批、管理和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消防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同有关方面对幼儿园周边的消防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治理。各级妇联要牵头指导家庭幼儿教育工作,积极办好各类家长学校。

  三、加强管理,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大力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办好公办的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农村幼儿园起好示范作用。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停发或减少幼儿教师工资,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尽快收回;公办幼儿园的转制必须经市级教育部门批准。

  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班)。积极鼓励公办骨干示范性幼儿园通过联办、承办、办分园等办法扩大优质教育覆盖范围。

  积极促进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各县区要认真贯彻《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广府发[2004]19号),把民办幼儿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的总体规划。大力支持社会组织、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享受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各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

  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县区和乡镇政府要针对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的实际,将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统筹进行,对村级幼儿园(班)合理布点,方便儿童就近入园。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班)、学前班、幼教点,鼓励联村办班或有条件地收缩至中心幼儿园,实行日托、周托、月托,满足广大农村幼儿入园的需要。

  加强学前班的管理。学前班要防止“小学化倾向”。从2005年秋季起,市城区及县城的小学一律停招学前班。

  规范幼儿园审批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审批、管理、指导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具备举办条件的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颁发办园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民办幼儿园需同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县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统筹规划和管理力度。要根据儿童数量、分布情况,对幼儿园园所、班点进行科学合理布局,规范建园,避免盲目随意设点造成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坚持办园基本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复核审验。加强过程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渗透。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促进儿童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加强幼儿园教育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幼儿教育科研和教研活动,提高幼儿教研水平。有条件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要逐步配备幼儿英语教师,在游戏活动中开展英语学习。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学前班使用的教材和音像资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严格在市教育局和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制发的征订目录中选用,未经审定的不得使用。

  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县区要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纳入本县区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建设省、市、县各级示范性幼儿园。积极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争创示范性幼儿园。

  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市、县、乡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的评估分类定级制度,实行按等级收费,形成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建设的激励机制。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促进社区、幼儿园、家长良性互动。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动员并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中各种社会资源,面向社会、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形成早期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幼儿家庭教育的水平。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要实行园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通过开展园本培训和日常教研活动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重视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造就一批理论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专家型幼教人才。要重视社会力量办园教师的培训,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幼儿园医师、保健员、保育员、炊事员必须参加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幼儿教师享有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经费列支渠道与中小学教师相同。各级各类幼儿园聘请的教师和生活教师的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特级教师、劳动模范评选中,应按幼儿教师总人数确定所占的相应比例。依法做好幼儿教师社会保障工作,将幼儿教师(含非公办教师)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参加社会保险。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财政部门在基础教育经费安排中要把公办幼儿园与普通中小学同等对待,统筹安排。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要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幼儿园摊派费用和通过幼儿园向幼儿搭车收费。

  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由县区教育督导、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制定的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以及有关幼教法律、法规、规章等,积极开展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内容及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要定期对各级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