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台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国家八部委联合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获得的信息和监管动态,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国家、省、市有关统计报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

  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监管部门按分段监管的要求,负责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但发布前应告知相关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也可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队伍和制度管理建设,建立信息评估、报送审核制度,完善信息发布程序。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办法第二条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须经单位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季度上报一次;对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外,要随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验)信息还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情况纳入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目标年度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的,在查明情况后,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