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运输物流业发展,进一步加快经济循环,降低物流成本,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产业和企业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关于扶持物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我市发展运输物流业的重要意义

现代物流是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它是企业实现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生产力要素,物流业发展的状况和物流成本的高低,其意义远远超过物流业发展本身,已成为一个地区投资环境好坏、综合实力强弱的重要标志。

我市区位优越,交通便利,为发展物流业创造了先决条件。近年来,全市产业集群优势逐步显现,电力、建材、重化工、农畜产品加工业等几大优势产业发展迅猛,农畜产品外销量稳步增长,城市化及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明显加快,2005年仅工业主导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货运量达8000万吨,到“十一五”末,年运量可达2.5亿吨。全市“三化”进程加快,为第三产业特别是运输物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三化”建设与物流业互为依存,互为促进,“三化”建设也迫切需要运输物流业的有力支撑和强力拉动。此外,现代物流企业对增加当地财政收入,扩大就业,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提升运输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市物流业基本上还处于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专业化程度低、管理落后的状态,未能形成有效的资源效应,难以满足经济日益增长而提高的物流需求。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强有力措施,从政策法规方面提供保障,通过加速推进物流发展的市场化进程,为各类物流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宏观环境。

二、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目标和基本思路

发展目标是:围绕全市“三化”建设,充分发挥我市在内蒙古以至华北地区特殊的区位优势、便利的交通优势和紧临资源富集区的优势,全力吸引国内外物流大公司、大集团进入乌兰察布,以铁路、公路、邮政等物流体系为基础,以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经营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体,以快捷准时,经济合理,涵盖多种模式的物流服务为内容,以现代信息系统和科学技术支持为依托,以我市电力、建材、重化工、农畜产品加工业等主导产业和周边大市场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政府推动和产业、市场、区域带动,全力打造乌兰察布现代物流产业,通过“十一五”或更长时间,形成北方地区以批发配送、仓储中转、多式联运、公路快速运输、铁路大宗运输为主体的区域运输物流中心。

发展思路是: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大力提高全社会对现代物流理念的认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现有物流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和重新配置。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在政府规划、引导和支持下,引入国际国内大型物流企业,打破市场封闭和垄断,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外部物流企业与本地物流企业、第三方物流与工商企业内部物流的有机结合。组建立足本地,覆盖全区,辐射周边的现代物流龙头企业。鼓励工业、流通企业共同提高物流水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以及产成品加工、整理、配送等物流服务有效分离出来,培育形成符合市场规律,与国际惯例接轨,便捷高效、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市场。

三、加大对运输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60条)的基础上,要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上级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发展物流业的税收和管理费用减免政策,努力营造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宽松政策环境。

为扶持现代大型物流业发展,享受本《意见》的物流企业限于有立项报告、基本建设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有20吨以上的固定货运车辆30台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配送、信息等一体化服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

(一)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地税部门对于符合条件(有营业执照、道路营运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登记证、自有车辆证明)的物流企业,取消按车辆征收营运税(37.5元/ 吨),一律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按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管理,涉及的营运税按综合税率3.35%(集宁、丰镇地区)、3.29%(其他旗县)计征。

(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收费管理

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

1、实施扶持物流企业发展的养路费征收办法。费额标准为每吨每月150元,对新上户的车辆,全年按6个月包缴征收;1998年以前办理上户手续的车辆,全年按8个月包缴征收;1999-2000年上户的车辆,全年按9个月包缴征收;2001-2004年6月1日前上户的车辆,全年按10个月包缴征收。

2、工商部门按30元/辆征收车辆验证费,工商管理费(540元/辆)实行免征。

3、公安部门征收的车辆查询费(80元/辆、挂车160元/辆),实行免征。

4、交警部门征收的车牌费(230元/辆、挂车300元/辆)、喷号、照相、牌托费(210元/辆、挂车270/辆)、拓号费(20元/辆)三项费用,简化程序后,实行一站式收费。

5、运管部门征收的营运开业费(115元/辆),实行免征。在过户时征收的二级维护费(400元/辆),对新车实行免征,对国家规定行驶一定里程后需进行二级维护的旧车,能提供具有二级维护资质维修厂家的维修证明的予以免征。规费按照每吨每月13元计征,规费工本费(60元)实行免征。

6、车辆检测部门征收的检车费(130元/辆),对有正规汽车生产厂家出厂合格证明的新车实行免征,对投入运行一个时期的车辆与车辆年检结合进行检测、收费。其他两项尾气费(30元/辆)和洗车费(20元/辆)同检车费实行一站式收费。

(三)建立“绿色通行证”制度

对我市的物流企业和引入的大型物流企业,从事我市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生产资料等物资运输的,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以保证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我市重点项目的顺利建设。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