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

  1999年“6.30”洪灾以来,我市各级干部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大水利建设的力度,建设了一批骨干水利工程,建成了150万亩标准农田,有效地提高了城镇和广大农村的防洪抗灾能力,改善了生态环境。但是,我市水利环境的大格局没有改变,涉水建设项目管理上也存在不少问题,防洪减灾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因此,各级要进一步加强《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宣传,充分认识到违法占用水域、侵占填堵河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通过曝光、举报等方式,使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不断完善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水利设施和水域保护重点

  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要求,把事关全市和区域性防洪安全大局的重点水利设施、河道管理纳入保护规划。一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重点保护对象,并向社会公告。二要严格按照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涉水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要河段的临跨河建筑物、构筑物等涉水项目,要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三要把各类开发区、城区周边、重点集镇等作为监督的重要区域,及时掌握动态。

  三、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涉水项目审批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坚决制止任意侵占河道、损坏堤坝、河道设障等违法行为。严格审批程序,一切涉及占用水域、河道、堤防等临跨河建筑物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现场踏勘核实,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城建、交通、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和区域性建设规划涉及水域调整的,必须与流域(区域)性水利规划相衔接,在规划审批前,其水域调整方案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现场,对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抓好竣工验收。修建各类临时性涉水建筑物,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承诺书,明确占用的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等,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对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的,要限期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处置的原则,从严处置违法涉水建设项目问题。对违法涉水建设的项目,要全面调整核实,对严重影响防洪和破坏水环境的要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恢复原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强化保护责任,进一步形成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真正重视、全力支持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分管领导要把涉水建设项目管理作为防汛保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凡涉及涉水建设项目审查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不得把水域面积作为土地出让,如在出让的土地中涉及水域,必须把办理水域占用手续作为前置条件。各涉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办理好有关手续,并按职责督促业主或建设单位依法施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案件的发生,努力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审批,非法涉水建设案件,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拒不接受处罚,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水域的行为。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