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烟尘控制区的意见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及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指标要求,今年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原有的烟尘控制区进行扩建。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在今年10月底之前,将原有2平方公里烟尘控制区以外的建成区全部扩建成烟尘控制区,扩建面积为18.16平方公里,使你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

  二、建成的烟尘控制区必须达到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的《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87]国环字第016号)和《西安市烟尘控制区验收及管理办法》(市环发[2004]26号)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主要指标为: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分别有95%以上不大于林格曼一级,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各种窑炉、≥0.7兆瓦的燃煤、燃油锅炉排放的烟尘浓度,分别有90%以上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规定的二类区排放标准(燃轻油、气、电的锅炉、窑炉暂不监测烟尘浓度,其烟尘浓度指标均按达标计);烟尘控制区内各种茶炉、大灶和小于0.7兆瓦的小锅炉以台(眼)计算,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须≥70%;在烟尘控制区内,所有宾馆、饭店、洗浴场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品加工及其他餐饮业的炉灶一律禁止燃用煤炭(含原煤、精洗煤),使用天然气。暂不具备使用天然气条件的区域,可使用液化石油气、电以及焦炭、洁净型煤、兰炭等清洁能源过渡。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扩建烟尘控制区的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相关污染源进行监测,烟尘控制区内必须在制高点建立烟尘观察哨,定期进行观察并做好记录,并按市环保局《西安市烟尘控制区验收及管理办法》(市环发[2004]26号)中有关规定做好烟尘控制区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烟尘控制区扩建完成后,务必于今年10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环保局将代表市政府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市政府将对新扩建的烟尘控制区命名颁证。

  五、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一项重要指标,经济技术开发区务必要高度重视烟尘控制区的扩建工作,必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该项工作按时完成。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