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5年6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全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行动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动目标: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县、区(市)环保部门要对历年来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群众重复投诉、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由当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并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大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污染。一是加大城市(县城)噪声污染治理力度。各县、区(市)政府要把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作为为当地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二是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切实纠正各类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要对在招商引资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凡是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否则,上一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各县、区(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处置预案,制定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对有色冶金、电力、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加大监控力度,确保稳定达标。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六)加强重点区域、流域重点污染源的整治。赤水河流域、乌江库区、湘江河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企业的执法力度,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彻底整治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和贵遵、遵崇高等级公路沿线的小烧结、小洗选,确保良好生态环境;对沿线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查处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七)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它地区转移。

  三、时间安排

  2005年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从6月下旬至11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7月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上旬—8月底)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并于7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底—9月底)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10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对群众反应强烈、久拖不决的环保问题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并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中旬—10月底)

  各县、区(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将2004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热点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难点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治理,并将污染治理情况向群众公布。

  (二)对2001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有关环保手续,并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能复产或复建。对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三)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历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江才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祖彬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黎代琼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周庆祥  市经贸委常务副主任

  李仁志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

  曹晓科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义华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王云生  市司法局纪检组长

  曾利民  市安监局副局长

  陈晓秋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 新  市城管局副局长

  兰永莉  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廷龙  市环保局副局长

  程振宇  市广电局副局长

  蒋明强  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雷登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夏德坤  市乡企局副局长

  戴 林  遵义日报社社长

  焦建设  市供电局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王廷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人:杨正忠(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联系电话:3119217.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制定行动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各项环境制度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同时要做好同专项行动其他成员单位的联合办案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淘汰、取缔、关闭。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把环保前置审批关口。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

  司法行政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安全保障,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城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医疗垃圾处理、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实施地条钢等淘汰落后产品的关停取缔。

  供电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停止供电。

  乡企局负责监督实施“新五小”、“十五小”取缔和配合环保部门对煤炭矿山企业违法排污进行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行业进行清理,发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广电部门、遵义日报社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市)要开通和公布环保投诉电话,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效应,配合政府部门对污染严重、行为恶劣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跟踪报道,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曝光,在全市营造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区(市)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情况可随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结案情况,以及各地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要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要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有奖举报、环保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地方要认真检查落实情况,逐步完善;尚未建立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