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今年3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为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要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重点整治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服务、人才(职介)招聘等行业和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各种媒体和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工商局要负责制订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行动方案,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加强对医疗服务广告的审查,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和省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招聘中介行为中招聘信息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招聘中介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工商部门要对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加强监督检查,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和广告的进行依法处理。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要配合省工商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厉打击。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订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方案,组织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查处其非法行医行为。省科技厅要加强对医学科研机构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的监管。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重点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省商务厅牵头并制订专项行动方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商局要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省商务厅、成都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四川外汇管理局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成都海关、省工商局、四川外汇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对外劳务经营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

  (二)加强综合监管。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三)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四)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商业欺诈不仅损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通知的规定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省整规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的要求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依法进行立案侦察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情况实施监察、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的,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分步实施。专项行动从2005年5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5月—2005年6月),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5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6月20日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省整规办和省商务厅,由省整规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