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市政府授权南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产。经研究,现就当前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衔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原由市财政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能,全部移交给市政府国资委行使,以保证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上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已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新规定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市政府国资委应结合本市实际,抓紧制定市本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加强对未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

  对未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仍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改革任务,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如分立、合并、破产、合资、解散、增减资本、改制和投(融)资、抵押、质押、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审核或审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制定。

  三、严格执行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制度

  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的,应当优先选择拍卖、招投标、竞标等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因条件限制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而采取定向交易、协议交易的,必须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后进场公示,严禁暗箱操作、违规交易。市政府国资委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上有关精神,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金融机构设立国有资产监管专户;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