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九江市商品市场建设优惠扶持政策》经中共九江市委第73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商品市场建设优惠扶持政策

  一、商品市场建设优惠政策

  1、凡固定资产建设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达3万平方米、经营门点(摊位)在100个以上的新建以批发为主的商品市场的市场部分和基础设施部分,均可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2、加强商品市场建设规划,规范商品市场建设准入,杜绝浪费资源、重复建设,鼓励商品市场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贸委、计委、规划、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在商品市场的准入、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登记等方面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商品市场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

  3、商品市场建设用地须依法取得,土地受益金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50%.

  4、商品市场建设中免征市政设施配套费。建筑施工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按50%征收。

  5、商品市场建设单位在市场规划范围内出售经营场地、门店的交易费减征50%.

  6、每年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商品市场建设的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另发)。

  二、商品市场招商经营优惠政策

  7、由商品市场管理单位统一办理经营户进场有关证照手续,其有关手续和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可先进场后办理手续。

  8、凡进入商品市场从事经营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独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级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安排50%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9、凡进场的经营户,免交工商管理费半年。

  10、商品市场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统一收取各种规费,依法保护经营户合法权益,严禁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之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

  11、凡在商品市场签订三年以上经营合同,并一次性交纳租金的,允许一名经营者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农转非,属城镇户口的,允许1人在本市落户。

  12、凡外地经营户进入商品市场经营的,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同时享有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此优惠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