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妇联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建立贫困高危孕产妇专项救助资金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贫困高危孕产妇专项救助资金工作方案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妇联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保障贫困高危孕产妇分娩安全,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建立贫困高危孕产妇专项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工作方案如下:

  一、救助资金的来源

  1、市本级将专项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拨款5万元以上,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用于全市贫困高危孕产妇救助及工作补助。

  2、各县(市、区)财政每年专项拨款3万元以上,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

  3、按当年分娩总数,每年从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每例提取10元。

  4、各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救助贫困孕产妇捐赠活动。

  二、救助资金的使用

  1、救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辖区内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贫困家庭的孕产妇,或是经民政部门核实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生育及流动人口的孕产妇。

  (2)住院分娩的危重孕产妇,如:危及生命的妊娠合并心、肝、肾疾病以及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产科大出血、羊水栓塞等疾病。

  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属于救助对象的,可由当地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确认。

  2、救助标准:

  用于乡及以上医疗保健单位抢救贫困危重孕产妇的一次性救助,每例救助1000?3000元。各地可根据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三、救助资金的管理

  1、各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财政、民政、计生、扶贫、妇联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高危孕产妇救助资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资金的审批和日常工作。

  2、各县(市、区)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设立救助资金专用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3、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均可申请医疗救助,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及其分娩的医院(卫生院)证明,经乡(镇)民政办和当地高危孕产妇管理中心核实,报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救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