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关于狠刹公款吃喝奢侈浪费歪风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狠刹公款吃喝奢侈浪费歪风的规定

  为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文明节俭的新风尚,狠刹公款吃喝招待中存在的奢侈浪费、管理混乱等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各类含酒精饮料(受组织指派接待外宾、港澳台客人和市外重要客商等除外)。

  二、各级党政机关严禁借会议、检查、评比、学习、培训、考察、庆典、联谊等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严禁用公款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

  四、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五、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镇(街道办事处)、基层单位进行公务活动时,严禁用公款到社会上的经营性宾馆、饭店宴请。

  六、各级党政机关严禁赊欠、拖欠吃喝招待费用及假借公款吃喝招待报销其它费用。

  七、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有利公务、节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做好正常的公务接待,严禁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及超标准安排用餐。

  违反本规定,对第一次违反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目标管理奖;对第二次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免职或降职处理,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和年度考核奖;对一年内累计违反三次者,应限期调离党政机关或予以辞退。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对本单位一年内三次违反规定行为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取消单位综合性评先资格。对违反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和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