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引导和管理,推动我市县域经济和镇级经济的发展,根据《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应坚持突出特色、强化功能、提高质量、繁荣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 梅州市科技局指导全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试点立项初审、实施管理等工作。专业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试点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镇领导班子重视,把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纳入到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特色产业生产注册企业群体,并拥有龙头企业产品的知名品牌;

    (三)全镇工农业总产值2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产值占40%以上。

  第五条 申请程序。申请技术创新试点的镇政府填写《梅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报书》,并附镇经济发展规划、上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一式三份,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六条 审批程序。市科技局根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镇的申请条件及实施试点的基础进行考察和审定,将符合条件的专业镇授予“梅州市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称号。

  第七条 合同管理。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由市科技局(甲方)与镇政府(乙方)、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丙方)签订试点项目合同。市科技局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经费管理。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镇由市财政一次性拨给10万元建设引导经费(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县(市、区)、镇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和专项经费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分阶段实施,可分为调研分析、制定规划、实施、验收四个阶段。

  试点规划须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实施计划的,可提出暂缓和终止的建议,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可向合同甲方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的验收由市科技局(甲方)会同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丙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市级认定的专业镇符合省级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申请条件的,按《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予以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